交通部日前发出《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10月30日《新京报》)
今年8月《检察日报》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提起了公众对养路费合法性的质疑,此后,交通部门与民间对《公路法》关于养路费规定的解读出现严重分歧,北京已有车主就此将收费部门告上法庭。
《公路法》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按照这种规定,公民有权拒绝交纳一切非税形式的公路养护资金。在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下,在养路费合法性已遭遇民间强烈质疑的语境下,养路费“迎质疑而征”很可能遭遇公民的“依法”抵制,甚至可能使纸面上的法律理解冲突转化为现实中收费者与拒绝交费者的冲突。
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表面上涉及的是官与民对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分歧:民间的理解是“法律已经废除了养路费”(代之以更公平的燃油税),而交通部门的理解是“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显然,当年《公路法》修改的立法意图是敦促相关部门迅速以更公平和科学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可取消养路费则会使交通部门失去一大财源,所以法律规定6年了,交通部门总是在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对原初立法意图的捍卫,作为立法者的全国人大,应该有责任对《公路法》相关条文有歧义之处给出权威的解释,明确“以更公平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的立法意图,敦促相关部门给出“费改税”的清晰时间表,维护《公路法》这部立法机关订立的“上位法”对部门立法“下位法”的优先地位。
因为公路法“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确实存在立法瑕疵,给了相关部门扭曲立法意图进行部门立法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机会,所以“拖延费改税”也就有了貌似合法的借口,敢于在大众一片质疑声下理直气壮地准备将养路费开征到底———法律的一个作用就是“定争止纷”,能给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公权不得越界侵犯私权,私权不可逾规逃避义务。可官民对养路费的法律冲突表明,有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立法瑕疵,立法机关有义务对有分歧的规定给出权威解释,避免纸面的冲突走向现实的矛盾激化。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