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2006年10月30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06)西民三初字第257号)等文件。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嘉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就委托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已受理此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嘉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的依据和请求
    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西安市嘉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向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2006年10月15日,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15万元(截至2006年10月15日),合计1815万元,为此二原告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以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4281200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与原告方协商沟通,并将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06)西民三初字第257号)
    2、民事诉状副本
    3、传票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