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修改后的“银监法”将赋予银监会相关调查权的决定,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银监会将认真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新职能,全力保障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如果监管者滥用相关调查权,将按照“银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修改“银监法”,在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
其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的触发条件是,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活动包括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和行为,也包括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检查目的是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和查清相关的金融违法行为。
其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其三,相关调查需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