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务会对物权法草案罕见地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常委会的成员在审议过程中仍然争得不亦乐乎,分歧仍然不少。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似未达成共识。专家、学者、立法
委员各执一词,老百姓更是云里来雾里去,不知所云。 什么是物权法?老百姓感到很陌生。因此在此次审议时,一位委员建议将物权法的名称改用“财产所有权法”,他说宪法中没有“物”这个概念,出现的都是“财产”的概念,何况世界上用“物权法”这个名称的国家可能不多,大多数国家用的都是“财产所有权法”。 说得好!我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在阅读物权法草案时,也感到许多名称、概念难读难懂,何况广大民众!法律简明易懂,行为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什么行为可为或不可为,一对照便知,这部法律便称是一部好法律。因此,我也主张将所谓物权法更名为“财产所有权法”。 这样,老百姓看懂了,我有什么财产,我有什么权益,我怎么主张,我怎么取得,财产如何消失等等。 空气的所有权是谁的?我把空气装在瓶中,准备售卖,能不能卖?天上的云是谁的?如果大家争着人工降雨,这朵云的所有权必有纠纷。我住的房子上面空间是谁的?我家楼上的广告牌我为什么收不到钱?空间、空域、空气是不是国有资产等等,不再列举。 财产权关乎千家万户,牵动着城里人、农村人的衣食住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各方争得面红耳赤。法律,是妥协的产物。媒体称,这部法律经过此次审议后,已成熟了,可以通过了。我看未必。 焦点问题似在检验我们的智慧。立法机关应寻求更多的妥协,妥善平衡各方关系和诉求,使这部法律民主更大化。 什么是物权法?改个名称可能更加民主、科学! (作者系广州知名律师、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