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公司先后于2003年12月18日和2003年12月25日,与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深(新)房现买字(2003)第01037、01038、01039和01040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向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市教育科技大厦10-13层合计56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我公司依约向深圳新港公司付清全部400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但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所售房产交付给我公司使用或为我公司办妥所售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已构成根本违约。经我公司调查,深圳新港公司将教育科技大厦10-13层房产出售给深圳和光公司之前,已在2003年12月4日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南头支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将教育科技大厦10-14层房产抵押给该行,从而已经不可能再向我公司交付售房产。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骗取我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涉嫌恶意欺诈,依法应向我公司返还4000万元购房款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006年11月2日我公司收到武汉东星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还款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武汉东星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所属于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现武汉东星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替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深圳和光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债务,并承诺如下还款计划:
    一、武汉东星公司计划从2006年4月起至2007年10月止分期偿还完人民币4000万元债务款。
    二、该还款计划具体按如下执行:
    1、从2006年4月起至2006年11月止,每月偿还人民币200万元;
    2、从2007年3月起至2007年10月止,每月偿还人民币300万元。
    三、武汉东星公司愿以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武汉光谷中心花园一期A栋5楼商场部分房产作为武汉东星公司按上述计划还款的保证,具体面积及价值经评估后确定。
    武汉东星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替深圳新港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欠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债务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和光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