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03年8月的新一轮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已进行了3年有余。
这轮改革,国家动用了巨额的资金给予支持:央行拿出了1654亿元票据置换农信社不良资产;财政、税收也给予了农信社大力支持——至2006年9月末,财政累计拨付保值贴补息69亿元,累计减免营业税、所得税134亿元。 2006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又延长3年。各级地方政府也通过财政补贴、资产捐赠、置换不良资产等方式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
如今,回首3年多来的农信社改革,人们不禁要问,在花了如此大的代价之后,农信社新的机制是否已建立?当前农信社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改革该往何处去?11月8日,本报记者专访了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比如,他认为,农信社下一步改革应政商分离、做实县域,省联社应向服务型过渡。
他还谈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迹象:近期,在国家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大环境下,行业过剩等风险有向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移的倾向;如不进行有效控制,农信社不良贷款将面临很大的反弹压力。
行业过剩风险转移
《21世纪》: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已进行了3年多,如何看待目前农信社改革的进程?
臧景范:新一轮改革启动以来,农信社从监督管理体制到产权模式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监督管理体制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已移交省级政府承担。目前,除海南省外,其他29个省(区、市)的省级管理机构已经全部挂牌开业,并开始履行职责。
从产权改革模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在合作制的基础上,试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模式,试点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等新的组织形式。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农信社多年积聚的历史包袱和风险得到一定程度化解。同时,银监会对农信社高起点地引入现代监管理念并已开始发挥作用。
《21世纪》:农信社目前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你认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臧景范: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信用风险十分突出;操作风险十分严重;风险拨备缺口巨大;资本充足程度严重不足;省联社职责边界不够清晰;法人治理很不完善;人才队伍素质差距很大;支农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突出表现在不良贷款实际占比高,风险暴露不充分,反弹压力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面不良贷款占比仍然大大高于全国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同时,由于反映不真实和分类不准确,并综合考虑非信贷资产损失情况,其实际风险状况远远高于账面水平。近期,国家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行业过剩等风险也有向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移的倾向,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有风险管理水平下,如不进行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将面临很大的反弹压力。
应政商分离、做实县域
《21世纪》:对于下一步农信社改革,银监会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取向是怎样的?
臧景范:银监会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坚持按照经营现代化方向办成现代金融企业,1年实现贷款风险由四级分类向五级分类过渡,3年基本理顺管理体制,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期分批逐步建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当然,考虑到全国的不平衡性,在工作开展中既要瞄准目标,又要照顾现状,要紧密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梯次推进、逐步达标。
《21世纪》:对农信社的改革仍有各种争论,您认为下一步农信社改革应把握什么原则?
臧景范:我认为突出应把握这么几个原则:一是政企分开。规范省联社的履职行为,根据市场化进程逐步剥离和弱化目前由省政府委托其行使的对基层法人社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彼此之间的关系要用股权联结、以规则约束。二是政商分离。应该坚持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开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三是做实县域。必须立足县域,而不是合并求大,弃乡进城,将机构、人员、业务向城市倾斜。
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
《21世纪》:银监会要求农信社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推进改革,商业化经营与服务“三农”目标是否存在冲突?
臧景范:总体上看,两者互为前提,不存在根本矛盾。
作为地处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在于其人缘、地缘和网点优势。离开“三农”阵地,与商业银行争市场、抢客户,必将因为其技术、产品和服务上的差距而处于劣势,最终形成损失,难以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需求和部分地区商业金融需求不可持续问题,需要财政税收、监管准入标准、货币政策等多种措施配套支持。
《21世纪》:对农信社的监管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看待统一监管标准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殊性的关系?
臧景范:在总体上坚持统一监管标准的同时,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即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实施不同方式的监管;对同类机构,要根据其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流动性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的监管评级结果及相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省联社应向服务型过渡
《21世纪》:大部分省级政府都建立了省联社的管理体制,但省联社的管理与农信社的自主经营存在一定的矛盾,您怎么看?
臧景范:对这个问题必须有一种历史的眼光和视角。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几经变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直没能独立行使其法人权利,加之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健全等原因,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因而改革过程中,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发展角度看,这两者之间应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后,省联社外部约束的意义相对减弱,省联社也应相应减少目前由省政府委托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责任;当农村合作金融建立起有效自我约束机制后,省联社也应相应地从管理型联社向服务型联社过渡。
《21世纪》:这次国家动用大量资金支持农信社改革,但有人担心,是否能真正促进农信社转换经营机制?
臧景范: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政策提出了“花钱买机制”的政策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理解资金扶持政策的政策意图,正确处理好资金扶持与转换经营机制的关系。要以专项票据考核工作为契机,对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明确各项考核要求,着力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全面提升。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