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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周三晚间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在此之前,外国银行分行不被允许在国内开展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称,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规定称,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