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如何免费阅读机构内参高级版,获得最有投资价值的狂飙黑马?查询详情:www.dajia888.net)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此条例在中国银行(行情,论坛)业06 年12 月11 日起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前推出,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提供必要和有效的监管。
该条例涉及了许多具体内容,概括起来我们认为该条例传递了一个法人银行导向的政策修订思路。我国将在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项承诺并不意味着2006 年底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全面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依然需要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因此,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市场对内资银行的影响将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概括来看,该法人银行导向的政策主要体现在方面:
法人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有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此次政策调整时采取引导加自愿原则,不强制要求转制。外国银行可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自主选择商业存在形态。该政策成为法人银行后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进行与中资银行一致的法人监管。
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技术上,外国银行必须按照设立条件,先设立“独资银行”,然后通过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的方式进行“转制”。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及防范风险需要,《条例》对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以及人民币业务审批条件进行了规定: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且需要单家审批。
业务范围上将区别法人与非法人的主体地位,鼓励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独资银行。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差别政策,例如,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仅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等。
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而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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