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曾以其 持有的公司13875万股法人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 下称:东莱支行)贷款,现已全部偿还,东方集团于2006年11月16日办理了股权 质押撤销手续。
    另外,东方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13875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向东莱支行申 请1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06年11月 16日至2007年11月15日,自2006年11月16日生效。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 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