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报道由国资委主持、证监会参与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酝酿成熟。《暂行条例》共约分为四章三十八条,其中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原则上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其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表明,管理层对于央企介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如同市场人士所说的规范性“开闸”这一新的态势。
《暂行条例》之所以有管理层对于央企套期保值规范性“开闸”这么一说,应归之于因中航油等国企介入期货市场违规投机套利发生巨亏事件之后,市场传言包括管理层在内的社会对央企介入期货市场一直存有负面的印象,致使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实际上一直是处于被告知要“收紧”的状态。而当前《暂行条例》中有关条款的制定表明管理层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痛定思痛,深思熟虑,在正确分析期货市场对于企业具有规避和对冲风险的特殊作用后,为企业发展之所想,急企业需要之所急,重新推进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该说,这是一个值得赞许的科学的和理性的态势,顺应了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由此得到了包括央企在内的期货业内外人士的广泛欢迎。
在当前的国际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是央企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但是,对于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期货市场的央企来说,管理层以积极的态势推进其介入期货市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忘记以往的诸多惨痛教训,或忽视期货市场特有的高风险而恣意妄为。相反,央企应该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汲取相关的教益,积极而又慎重地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以免重蹈覆辙。
首先,央企应重视健全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真正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期货市场具有规避风险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但却不能消除风险。并且,随着期货市场的运行其本身还会衍生出新的风险。国家明确规定,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单一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即央企在期货市场的业务活动只能是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而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期货投机活动。但是,部分央企往往禁不住期货市场所特有的高利润的诱惑,心存侥幸地违规参与套利投机活动,而忽视了期货市场在高利润的表象掩藏下所伴随着的高风险的实质。包括中航油在内的以往国企因严重违反规定从事期货投机交易所得到的教训尤为深刻。鉴此,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必须把防范风险放在头等地位。
防范风险的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和推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前,虽然央企从形式上已经普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类似中航油等国企一再发生的严重违规越权的重大案件表明,央企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否真正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还是一个难以让人放心的问题。因此,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就必须重视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建立一个真正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大力提升内部有效的制约能力和监督水平。央企内部必须建立和完善配套的、严格有效的交易和资金结算制度、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和定期报告主要业务和资金变动报告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风险报告制度、风险处理程序等,利用配套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和有效地来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确保企业不越雷池一步,始终不渝地坚持套期保值业务,维护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有效和平稳进行。
其次,央企应重视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业务能力的培训,以提高自身的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水平。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是一项专业化和复杂程度较高的风险投资交易活动。国内外期货市场已有的许多案例证明,介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绝不等同于高枕无忧、一劳永逸,如果处置不当,往往会事与愿违,作茧自缚,甚至给企业招惹重大经济亏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本身的运作存在着诸多难以确定的衍生风险,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企业介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所具有的实际操作水平,尤其是,对于国内众多的从未涉及过国际期货市场运作的央企来说,严重缺乏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基本知识和具体的操作技能,对其能否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显然是个严峻的考验。重视和抓紧央企对于期货衍生品投资的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迫在眉睫,十分必要。
从期货市场套期货保值运行的实务过程来看,央企培训内容的重点大致可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要认真研判期货市场的基本走势,科学、理性地确定是否介入套期保值业务。央企参与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于转移因商品价格的预期变化可能朝着不利于自己方向的风险。因此,对商品价格的预期基本变化趋势的研判是决定其是否参与套期保值的关键所在,同时也应是央企学习培训的重点。二是央企在介入套期保值业务时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做到量体裁衣,套保有度。要研究制定缜密的套保方案,结合自身的实际,通盘考虑套保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建立头寸总量及持仓时间、期货头寸的建立和平仓等主要方面,应该与所保值的商品现货在数量及时间上合理匹配,基本一致。三是应重视对有关套保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央企参与期货市场套保必须支付相当的大额保证金和支出一定的交易费用。如果因套保而占用的资金过多或费用支出过大,不仅可能会影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会加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得不偿失。要加强套期保值的财务核算工作,精确核算套期保值所需资金的占用及相关交易费用的支出,避免因介入套期保值导致资金的过多占用和费用的支出,确保企业通过套期保值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对央企介入期货市场的整体运作过程,应实施统一全面和及时有效的严格监管。
期货市场所具有的高风险的特点,使得有必要对于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实施审慎而又严格的监管。“加强监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实效”是国资委对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正是本着这一基本原则,国资委顺应形势,将逐步探索建立一整套国企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监管工作体系,它包括高风险衍生品投资的业务监管、日常监管和预警工作体系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高风险投资行为和操作程序,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同时,证监会作为国家专设的期货市场监管部门,也在进一步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抓紧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努力建立一个以“企业自律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境外期货监管机制。
当前,对于央企境外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证监会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始终坚持有序进行。自2001年至今,先后已有四批共31家国有大型企业获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境外从事与之相关的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预计,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央企将走向国际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各个监管部门也将面临着更为艰巨的监管任务。由于现行经济管理体制所限,当前国家对央企介入期货市场采取的还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工监管方式,即国资委主要是负责央企的期货市场准入和国资的安全保证,而证监会主要是对央企在期货市场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国际期货市场运行的复杂性、风险性和突发性要求必须对央企实施统一全面和及时有效的严格监管。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加强对央企介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实施统一全面和及时有效的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是当前摆在管理层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监管课题。目前各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合作,采取多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密切工作联系,可以有助于实现对央企实施统一全面的监管功能,但能否起到及时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监管目的,还有赖于对当前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作出进一步的改革。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