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昨进入废止程序
【本报讯】曾经是国内最领先的一批公司法规,也是深圳特区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之后,作为立法创新“代表作”的两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在“履职”13载后,已经圆满完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探路的历史使命,即将光荣“退休”。 昨天下午,关于废止这两个条例的议案正式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两个条例是1992年深圳获得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后不久,深圳市人大通过的首批具有全国影响的“明星法规”。当时中央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全国各地都还没有任何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市场经济发育最早的深圳,率先出台两个公司条例,首次确立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经营行为,为我市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改造企业,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下了基础。
由于其超前探索意义,条例出台时曾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并为国家当年制定《公司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中央领导充分肯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创性立法工作,特别赞赏将立法重点放在国内尚无先例、特区又非常需要的经济法规上。两部法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特区立法在全国立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此后,深圳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体系。
“它们是深圳取得立法权以后最早一批、也是最重要的两个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规,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促进作用。”条例出台时正担任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市法制办主任的王璞见证了两部条例出台的全过程,并清晰地记得法规通过的日子——1993年4月26日市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他说,正是因为这两个条例非常重要,所以在立法程序上也十分慎重。当时是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交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审议并通过的。在深圳十多年来所立的数百部法规中,以代表大会形式通过的法规一共只有三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特别是国家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先后三次对《公司法》作出修订,使《公司法》渐趋完善,已涵盖了两部特区条例的立法内容和主要亮点,并更具有前瞻性。反观这两部条例,当年的探路先锋已经“英姿”不再,一些条文显得相对陈旧,甚至落后,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为此,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
昔日的“明星法规”虽然退休了,但深圳经济特区肩负的立法创新任务远远没有结束。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深圳市人大已经制定出诸如改革创新条例、循环经济条例等一大批在全国首创的法规,继续担当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排头兵。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