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正式公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有关监管指标方面最长5年的宽限期。而外国银行分行在《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细则》内明确表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法》中,「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大公报》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