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地税局向沪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该通知的规定,上海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以下11项所得总和。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