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新疆自治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由11%调整为8%,做实个人账户起始比例为3%。
《实施意见》规定,今年1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做实个人账户;今年1月1日前已参保尚未退休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今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之月起缴费开始逐步做实。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继承。
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由11%调整为8%,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对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一个百分点,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0.75和0.25个百分点实行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郭复兴、潘凤琴)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