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小二干活不赖,东家高兴,决定涨工资。店小二磨磨蹭蹭不出门,东家奇怪,琢磨半天,恍然大悟,决定把店里的股份奉送两成。办理完交接手续,店小二一屁股坐在炕上,不动弹了。东家心中不痛快,问为什么还不去干活。 店小二微微一笑,我也是股东,现在平起平坐了。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危险就在这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早就酝酿实行股权激励机制,但总是干打雷不下雨,就是害怕店小二变成股东后,不但没有产生激励的效果,反而出现了惰性。
西方企业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期权激励制度,虽然口头上答应奉送股份,但只有在公司取得良好业绩后,才能获得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这种选择权,不同于实实在在的股权,是一种市场优先权。而中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则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的激励。
这种股权激励,既不是选择权、优先权,也不是交易权,而是按照“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虽然规定两年内不得行使权利,并且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薪酬总水平30%以内,但毕竟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所以,这种股权激励制度,与其说赋予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权,不如说赋予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种特权。如果说西方的股权激励机制,是在驴子的前边挂上一把干草,看得见吃不着,那么,我国实行的股权激励机制,则是把干草放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手上,然后派人看着他们,防止他们悄悄地送到嘴边。
股权激励机制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这项激励机制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激励机制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正关联性;第三,激励机制具有可预期性。我国实行的股权激励机制,完全可以通过年终奖金的方式加以替代。由于公司业绩的增长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而且在公司业绩增长良好、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权的过程中,会“遇到天花板”。所以,这样的设计很难发挥作用。
国有企业管理本来是个民主问题,简单地照搬市场激励机制,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更可行的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专门的法律组建监事会,然后由监事会选拔董事会成员。如果董事会成员干得好,不但可以得到物质奖励,而且还可以得到其他奖励。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实行激励机制,前怕狼后怕虎,对国外的股权激励机制实行了脱胎换骨改造,但这样一来,却使这项制度失去了激励的功能。
为了确保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监管机构设置了多达六个门槛,从市场准入、治理结构、权利规模、股权价格、行权期限、转让程序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想保证这些制度有效实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这样一来,这项制度还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确实值得怀疑。
笔者曾经算过一笔账,按照目前国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实行物质奖励的办法,边际效用已经很小。目前要做的是将他们的业绩公开,然后通过非物质奖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让他们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发挥自己的作用。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