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记者杨远帆报道》国务院于11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自12月11日起实施,以下是条例概要: (一)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二)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四)外资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经营吸收公营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人民币与外币业务; (五)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讯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六)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八)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约束,外资银行如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四种行为,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九)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十一)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十二)自收到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三)自收到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四)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十六)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十七)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