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12月17日,为探讨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总结大庆联谊案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正在研究制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建议,司法界、法学界、证券界、律师界有关人士、“大庆联谊案”的审判、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共聚一堂,在北京举办研讨会。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出席会议,他在会上发表了证券民事诉讼操作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陶雨生:很高兴今天能够来参加这个会议,我觉得可能我比大家有更多的感受,就是我确实是衷心的向郭教授、郭律师表示祝贺,因为我虽然不是大庆联谊案的代理律师,但是我是银广夏案例的主要代理律师之一,同样是经过了四年多的时间,我们银广夏这个案子在今年的4月份,我所代理的这一部分,126个投资者,5300余万的索赔金额,还有其他的一些散户的原告和银广夏达成和解协议,一共是7000多万,和解的这部分。这个当中的酸甜苦辣我们心里是最清楚的,所以说向您表示祝贺。
作为银广夏的代理律师,我简单给各位介绍几句银广夏的情况。我们当时银广夏这个案子是1.8个亿,我们和解的是7000多万,主要我所代理的这部分投资者和解的主要原因有这么两条,一方面是银广夏同意按照我们向法院起诉的金额来赔偿,因为涉及到损失计算方法的问题,我们是按照“加权”评估法计算损失,法院去年元月份出一个判决的时候,这个计算方法是按照“算术”评估法的计算方法,这两个中间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在计算过程当中,如果采取加权评估法的计算方法,一股要比算术评估法多5块多钱,一股多五块多钱是相当大的数字,到底采取哪种方法这个有很大的争议,我们是要求我们起诉多少就按照多少赔偿。第二个是律师费和诉讼费由银广夏来承担,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以后,这两点也都同意了,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选择了和解,在10月份的时候折股的股票也基本上都到位了,作为我们所代理的银广夏,袁义明的代理的还没有和解,等待法院下一步的判决。
作为我们和解的这一部分和大庆联谊这两个案子来讲,我觉得经过我们自身艰苦不懈的努力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代理的过程当中确实也遇到了许多的具体问题,我简单提出来几个问题。一个就是说需求主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大庆联谊是两个被告,实际上我们当时作为银广夏,我们起诉的时候就选择了一个被告,因为主要考虑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有能力偿付的就是上市公司,其他的像下面的中介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这些都没有具体的偿还能力,特别像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解散了。但是到底法院最后处理的过程当中,是不是应该把所有应该承担责任的被告都追加进来,当时银广夏这个案子可能首先产生了一份判决,这也是举世瞩目的一份判决,应该说要更为严谨一些,但是最后实际上我们起诉了谁,就是这一个被告,因为我们要考虑如果我们要再起诉更多的话,诉讼材料上万页,增加一个被告,成本就翻一番,量确实是非常大的。另外同时还存在你起诉了以后,送达的问题,你在诉状里面要写被告的具体的住址,你要写他的联系电话方式,没有这些东西法院不受理,包括在袁义明他们起诉的时候,还需要被告的身份证明,他拿不到身份证复印件,最后三个人减掉了一个。所以说操作的过程当中有好多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诉讼是的问题,我们当时遇到一个问题,刚开始是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我们两手都准备了,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法院按照共同诉讼做了以后,我们把共同诉讼的材料送到法院。但是共同诉讼,到底多少人是一个组,这没有一个标准,一开始是按照10个人一组来准备,后来确定20几个人一组,这个变化以后,所有准备的材料我们又重新推翻,这些问题在以后实践当中也要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个是揭露日的确定,在银广夏这个案子当中是比较明确的,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在大庆联谊或者是东方电子这些案子当中揭露日的确定是非常麻烦的问题,包括像科龙,我们今年8月份在无锡还专门开了一个会议,统一我们这些代理律师,我们到底把揭露日确定在哪一天,不要我们所有这些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的过程当中,时间都不一致。但是讨论过程当中确实是分歧意见比较大,主要原因就是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原则不好操作,这是揭露日的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记损价格,到底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是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司法解释里面也没有这么明确。
凡此种种,我们在实务操作过程当中确确实实遇到很多的问题,我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