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12月17日,为探讨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总结大庆联谊案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正在研究制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建议,司法界、法学界、证券界、律师界有关人士、“大庆联谊案”的审判、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共聚一堂,在北京举办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出席会议,他表示:大庆联谊案撰写中国证券法史,中国的证券市场构建需要真正的猛药。
郭教授和他所主办的大庆联谊案意义非常重大,我们可以想象在几十年以后如果有人撰写中国证券法史的话,郭锋和他的大庆联谊,以及大庆联谊上市公司都是不可或缺的人物和公司。
前段时间我在读美国宪法故事这本书,这本书里边把宪法判例当中的规则及其判例,把背景和细节阐述得非常清楚。而这些规则、判例所产生的这些人物都是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能够感受到的当事人、教授、律师等等,我们看美国宪法达成这种规则,觉得离我们如此的遥远,它是如此的神圣,如此的伟大,创造它的人肯定离我们也非常遥远,但是实际上当我们回到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在它的法律的成长过程当中,如果我们也回过头来,50年、100年,回顾这段历史的话,我们同样也会感觉到,后人在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这些在我们身边感到非常熟悉的人物,那个时候他们也会成为后人所仰慕的人物。以后有人要写中国证券法历史的话,郭锋是非常重要的人物。所以说郭锋教授在今后的教授生涯里面肯定还会散发很多光芒,但是应该可以说这个案子,你为证券市场所作的贡献,这是你一生当中最重要的宝物。
这个案子,我们在分析、反思的时候,同样也会感到很多问题,也涉及到我们中国证券法规则建设过程当中许多非常深刻的问题,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大庆联谊案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了,首先它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同时,它也显示了许多深刻的问题,譬如说这个案子的成本是巨高的,只有胸怀天下,为股民着想,具有崇高的道德人格情操的这样一种律师、教授,才能为这个案子奋力拼搏。
郭锋还会继续这样奋斗下去吗?
郭锋还会继续这样奋斗下去吗?如果回答是会的话,那就意味着郭锋今后将要破产,所以我们理性的判断是“不会的”,所以这个成本是太大,太大了,又让我们反思更多现实的问题就是股民这样一个群体,如果要维护他这种动力和社会基础,到底是来自于何处?股民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组织,可以这样判断,就是股民是真实的,但是股民作为一个群体是虚拟的,股民是真实的,但是他作为一个群体,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作为一种立法的力量,政治的力量,它是虚拟的,因为股民它不会,像下岗工人或者是农民,他们会积极的组织起来,但是股民这个群体是一个非常虚拟的群体,这样一种虚拟的群体在我们立法实践当中不会产生直接的动力,所以可以说前一段时间中国证券法为什么这样一些规则,这些案例能够推进出来,实际上它并不是股民本身的巨大的现实的社会力量所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很多很多的因素。
所以真正能够帮助股民来维护他们的力量,他们的利益,从而建立一个比较和谐的法律制度的话,最主要的一种社会力量是来自于律师,这是我在现实生活当中思考来思考去,我发现的,因为律师当中有两种,一种是崇高的律师,像郭锋教授这样,但是占的比例是百万分之一,非常少,又不能指望这部分律师,像郭锋很可能洗手不干了,需要的力量是来自于第二部分律师,也是真实的律师,就是把利益作为驱动,来建立中国的这样一种制度,但是这样会导致一种结果,律师可能会因此而暴富,在美国他们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达成这样一种结果,就是我们说的集团诉讼这个问题,就是使律师得到了巨额报酬,现在在美国如果谈律师的话,报酬最高的就是通过集团诉讼,到上届美国总统选举的时候,上届副总统华兹,他也是集团诉讼律师,他的资产几千万,上亿美元,律师获得暴利是不是不好的现象呢,当然不是,我们要改变这样一种观点。
美国曾经舆论也在热烈的讨论就是律师收入那么高,特别是集团诉讼,合不合理呢?最后在电视上展开一次辩论,但是许多来自于哈佛大学这些教授就说,这是完全合理的,虽然它们太高太高了,但是完全合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需要一个群体,需要有人去启动这种法律,最后使得这样一种制度得以成为现实的存在,活生生的运转,所以我们必须要这样。刚才我们谈到集团诉讼的时候,有很多专家已经提出来,包括刘俊海,他最后的结论还是对的,说律师有人会滥用诉讼,但是这种想法是有偏颇的。
律师跟造假的上市公司他们都不是好人,他们都是狼,因为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狼,无情的剥夺小股东的利益,能吃连骨头也不吐出来,律师也可以这么干,但是区别在于上市公司是野狼,律师已经是受过训练的狼了,律师都是我们从法学院亲自教导出来的,是经过驯服的狼,一定要让那些驯服的狼咬那些野狼,最后达到自然界里面生态的一个平衡,这个生态的平衡,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就是“和谐社会”,所以不用狼达到和谐社会的完全是空想社会主义,要培养一批狼,所以要培养一批狼的话必须有一种制度,把其中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总的成本当中的利润切一块给律师群体,所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集团诉讼是有着非常深刻的,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同时是非常合理的一种社会制度。
中国的证券市场构建需要真正的猛药
依据我们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刚刚新通过的证券法,按照我们现有的制度,包括郭锋教授提出来了共同诉讼等等,现有的这种制度,实际上还是没有获得真正的猛药,你现在用的都是感冒、咳嗽的药,那个是没有什么用处的。由此可见,中国证券市场最后的发展,实际上还有很大的一段路要迈出来,要改变我们的观念,所以说它还是非常远的。但是我又在想,是不是要再来一次猛药呢?
最后再简单的解释一下我的看法。在中国的证券市场构建过程当中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理论和规则建立本身的问题,我们现在基本上都是以美国作为蓝本,美国因为是证券法的鼻祖,从1929年的经济危机开始建立了证券法,我们现在都是围绕着它,当然我们这里需要中国特色,同时又需要西方。我在想,有些我们是一定要认可美国现有的经验,比如刚才谈到的集团诉讼的问题,有的确实也需要中国的特色,譬如说这次证券法关于公务的规定,第10条,特定发行对象,200人以上的也叫公务,这实际上和中国的国情还是有非常大的联系的。所以在中国现有的发展基础上,如何面向中国本身的问题,和中国特定的监管能力,在这种监管能力非常脆弱的情况下,我们恐怕还需要一些特别的制度,符合中国的形式,包括刚才提到的前置程序等等,这可能都和我们的监管能力是有关系的,不是说它不好,而是我们的能力还没有达得到。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