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12月17日,为探讨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总结大庆联谊案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正在研究制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建议,司法界、法学界、证券界、律师界有关人士、“大庆联谊案”的审判、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共聚一堂,在北京举办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出席会议,他指出:大庆联谊案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当中的普法教科书,是证券市场的一剂强心针。
大庆联谊案弘扬了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
大庆联谊不关是首个受理或者是首个执行的案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当中的一本生动活泼的普法教科书,它不仅仅是在个案当中维护了几百名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免受欺诈之苦,不仅仅是讨回了几百万元的公道,而且具有极大的教育功能和阻遏功能,有很多公司的高管从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力,有很多投资者从中感到了法律的温暖。更重要的,弘扬了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贾纬法官为代表的极力推进司法解释,包括一些法官对于判决书里面所倾注的裁判活动,都是全方位的推进,包括媒体的推进和学者的点评,这就是一个普法活动。
这个判决确实写的不错,大庆联谊被告人并未就判决提出申诉,大概他们也觉得判得很公平。辨别法律规定,这么多法律,怎样找到一条能够维护投资者权益合适的规定呢,大海捞针,立法者找到了,法条也规定得非常好。
剖析法理、情理与推理
刘俊海认为,大庆联谊案一是剖析了法理,第二剖析了情理,第三推出了推理。过去一谈到法就是情理,大庆联谊哈尔滨法官说了还得讲究法理,把法理阐述得一清二楚。第二个推理,法院判决公正不公正,不能光告诉一个正确的结论,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判定的过程也是下了工夫的。
大庆联谊案件是一剂强心针
应该强调这次大庆联谊案件是一剂强心针,进一步鼓励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这个市场最为典型,看到了投资者维权的途径,看到了投资者光辉的前景。
更重要的,弘扬了科学发展观的主要精神。刘俊海指出,科学发展观和传统发展观最大的区别在于如何看待规范和发展的关系,传统的发展观可以说是庸俗的发展观,重发展轻规范,或者说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导致证券市场一塌糊涂,前几年,只考虑证券市场为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圈钱的作用,没有考虑到它对投资人来说还是一个投资回报的方式,现在包括证监会在内,认识趋于正确,非常好,渐入佳境了,把投资者保护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写在证监会网站上。这次再加上大庆联谊案件的判决,表明人民法院思想也跟上了,就是认为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制是基础,和谐是关键,更加注重规范了,很大的纠偏。如果不注重规范的话,不会有这样一个很好的判决。
另外,如何看待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传统的发展观是重效率轻公平或者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是初次分配强调效率,二次分配强调公平,科学发展观强调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怎么更加注重?我个人理解,法院裁判文书,立法者的立法陈笔,还有我们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一定要寻求一个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兼顾的方法,如果两者实在无法兼顾,应当以公平价值优先,要公平就不出效率,没有公平的效率是很难以持续,难以健康发展的效率。所以我想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公平、规范,说白了就是更加注重法制的精神,树立对法制的敬仰和敬畏。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有整个案件的执行,我觉得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科学发展观的主旋律还要进一步唱响,这不光是我们行政监管者,也是人民法院,还有我们律师、学者、投资者、上市公司高管、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一个伟大的事业。
多元化诉讼
第二个想法是关于诉讼的问题。刚才贾法官提出的想法非常好,就是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有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组成的一个金字塔结构,大量的诉讼将来要告诉我们的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个内容,就是加强和投资者纠纷的协商和磋商工作,现在有很多专门的投诉部门,上市公司也应该设立这个机构,大量纠纷,像金字塔一样,第二个层面就是民间调解,包括现在正在成立的中国证监投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起像消协那样进行民间调解的责任,行政机关的调解,包括证监会和各地机构,在市场方面不仅握有重拳,而且有公信力,他得信赖你,所以一调解,很多上市公司就接受这个方案,这个很好。但是如果调解不成,我们还可以往第四个层面走,仲裁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也是一个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果公司章程里面说将来股东和公司有纠纷可以仲裁,说明书里有仲裁条款,将来纠纷也可以仲裁,而且我觉得是交一次仲裁费,费用还低,这也可以缓解一下法院的工作压力。当然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法达成的话,我觉得还得麻烦贾法官,但是他在金字塔尖上,两大调解,一个协商,一个仲裁机构,这就形成了金字塔结构,打通投资者维权的通道,确实降低维权成本,这是关键问题。
几点建议:
第一,法院收取的费用由败诉被告方承担,这是几十年的传统,但是胜诉原告律师费合理的费用,你收80%律师费黑了一点。建议将来能不能建立一个队伍,原告胜诉的时候,他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实际上是因为被告侵权造成的一种损失,可界定为派生损失或者衍生损失,本来这个墨汁滴到我的衬衫上本来是一个小点,后来小点扩大了,扩大的损失,可以认为就是实际损失的一种,而且是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能不能合理的这块予以补偿,不合理的砍掉。这样就避免为了追到一只鸡要杀掉一头牛的现象。败诉、失信的一方,可以鼓励律师们放心大胆的接受这么一种方法。
第二,要进一步认识到民事诉讼,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在规范化中的作用。丝毫不能否认刑事责任的重要责任,该判刑的就得判刑,包括一些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同时也不能忽视民事诉讼的作用。民事诉讼实际上把每一个投资者都成了一个民间的检察官了,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实提起诉讼,客观上实际上是净化市场秩序,所以民事诉讼的作用还要进一步加强,确认他在三个作用当中基础性作用的功能。而且这个处罚之后,该民事赔偿的还要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三,尽快出台内部交易和操控市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司法解释,扩大处罚的外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进一步探索集团诉讼试点,条件成熟与否都是相对的,说领导同志讲明白了,认为司法改革成熟了。还有一个集团诉讼制度不可能在证券法里头写,将来我认为只能写在民事诉讼法里头,但是将来它的适用空间不光是证券市场,还有一大批的环保领域,这块数量非常大,还有受害的消费者这块,像苏丹红的那个东西,还有鲑鱼,好多人吃过,我也吃过。有了集团诉讼我觉得可以解决问题,但是这里有一个认识问题,我们关起门来自己聊天,过去为什么我们有一段时间对集团诉讼不太感兴趣,就是怕集团诉讼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滥用,包括一些当事人,还包括个别政治观念立场不坚定的律师们,后来想了想,不会,在这个法制的国家,律师他要滥用,能滥用哪儿去,律师守则约束着他。所以我想其实集团诉讼稳定社会,大家委托两个律师来维权,你可以在家坐着,集团诉讼实际上对和谐社会是有好处的,我们不能宣传它容易产生闹事,闹事这是两回事,它有表达机制了就不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
第四,投资保护公司应当名副其实。应当尽快赋予投资保护公司能够代理或者代表他们诉讼的原告资格,胜诉后按照投资者的持股份额再向他们转移。此外,建立一个法律支持金制度,支持投资者委托律师进行起诉,不能光让律师发扬风格。
尊重股东价值,全面弘扬股权文化
刘俊海表示,进一步尊重股东价值,全面弘扬股权文化。这一点也是大庆联谊给大家的启发。整个公司的治理,证券市场的监管要弘扬股权文化。有句话,民有、民享、民制的思想,把这个话套到证券市场里面来同样适用。应当说上市公司的治理源于股东,应当为了股东利益去行使,而且由股东来参与,这个精神应当树立起来,不应当是一个管理投资者关系的问题,你管人家,也管投资者,应当树立股权文化,这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靠制度,更要靠实践。另外,旗帜鲜明的树立一个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监管制度和司法理念。但也有教授对这个思想提出异议,认为只保护弱势群体违反平等原则,但法律上的平等它是理论上的平等,在实践中往往被不平等所取代。所以为了恢复平等地位,必须向弱势倾斜,这是由于实力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各因素造成了投资者永远重视弱势地位的原因,适度向他们倾斜,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索赔权,才能体现公司的股权文化。
机构投资者要树立捍卫中小股东权利的社会责任感
最后,呼吁投资者勇于捍卫自己的利益。不仅仅要学会用诉状去投票,不仅仅在虚假陈述出现损失的时候去投诉,向法院起诉,要用新公司法,新证券法等其他管道来维护权利。另外,不但通过诉状去维权,用诉状去投票,而且要学会用手去投票,尤其呼吁我们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要树立捍卫中小股东权利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像缩头乌龟一样缩到后面。我不知道这次委托,郭锋教授有没有请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吧,搭便车,现在基金公司也少,但是基金公司购买股票受骗了,上当了,也应当上告,为什么不告呢,有难言之隐,本来你是专家理财,结果没想到你也被骗了,你再骗我,我被骗了两道,我直接被这个事骗一个多爽啊,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可能出于这个原因不愿意进行诉讼,呼吁基金管理公司,他有资金的支持,应当捍卫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还要学会用脚去投票。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