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十 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向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 76.50%的股权,下称“湖州蓬莱”)提供额度8000万元的项目资金,作为湖州蓬莱 所开发的湖州[2004]62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款和后续项目配套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