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12月17日,为探讨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总结大庆联谊案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正在研究制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建议,司法界、法学界、证券界、律师界有关人士、“大庆联谊案”的审判、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共聚一堂,在北京举办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出席了会议,并为研讨会做总结。
王保树:我觉得这次大庆联谊案也好,或者其他的有关案件也好,确实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深思的问题是什么呢?总体目标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怎么更有效,这确实是还需要很好的进行讨论。贾法官讲就是多种渠道的考虑,多种形式的思考,这也确实是一个问题,因为情况很复杂,中国的情况很复杂多种渠道不见得都是要考虑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的地位,正如刚才有的同志讲的,确实是别的渠道很难代替的,一个是赔偿,另外一个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秩序的整体作用,威慑的力量,这个作用可能别的不大容易有。一个是涉及到多种形式,但是也是对民事赔偿诉讼形式的定位,可能还是要给予恰当的估计。
第二个,我也要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说美国的集团诉讼,好象中国引进,当然以前还是有困难的,我听了几次会,不是我们这个会,好几次会,包括我们学校举行的会议,还是有困难的,团体诉讼刚才肖建国讲了,是可以搞的。另外,我刚才跟贾纬法官议论一个问题,不叫团体,叫合伙也可以,合伙有什么风险的,民事合伙可以到无限大,少到可以两个人,大到无限大的范围,也可以,我是这么简单说,冒昧地讲,要是去操作可能还有个想法,我觉得可以啊,合伙也是团体啊,我最近在研究合伙的能力问题,合伙不就是团体吗,民事合伙、商业合伙都有团体的能力,其中当然可以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个也可以考虑。这是一个。
第二个关于责任,确实有这个问题,有人说上市公司承担责任有问题,但是也不见得直接承担责任的一定是自然人。我看了大庆联谊案子,那个股东他就是受益了,因此我就在想,有一些公司他实际上是控制股东,支配股东干坏事情,董事是有责任,但是应该把他拿进来,我是从主体上讨论问题,我觉得可以注意这个事情。总体上说这是一个问题。因为中国来讲,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是分体改制的都有这个问题,只有整体改制的没有这个问题。
总体上今天谈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很重要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思考,这些思考当中有些是要法院解决的,有些是要律师解决的,共同推进关于证券民事赔偿,下一步恐怕是从虚假陈述进一步往操控市场,当然难度是越来越大的,但是经过努力,我觉得还是可以有进展的,因为当时虚假陈述也是大家的努力,这些努力包括学者、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在这些努力上,我们一直认为是一致的。包括制定的规则里面讲到程序问题,在当前也是可行的,我也跟很多人讨论过,他跟证券市场当前的状况也有关系。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