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大幅度提高了企业裁员的门槛和经济补偿的标准。这意味着企业未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更加小心,老板在做出裁撤公司某个部门的决定时,也会更加慎重。
《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将在2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审议。 该法课题组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相比今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二审稿对裁员设置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根据二审稿规定,企业如果要做经济裁员,裁员20人以上,或占全体职工10%以上,需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而在《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裁员50人以上,需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对于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二审稿除沿用了终止合同要付补偿金的规定以外,还规定,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每增加1年,补偿金就相应增加10%。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是,补偿金随工作时间递减,每5年递减10%。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表示,是否砍掉哪个部门,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砍掉某个部门,就意味着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要按照法定程序,承担相关的法定责任:如果企业有正当的裁员理由,就要给员工调整岗位,并续签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就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法》二审稿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董保华算了一笔账,对一个企业高管,如果其月薪5万元,在一个企业的工龄是20年,按照每增加1年的工龄加付10%的补偿金计算,1年工龄就有3个月的补偿金,即1年工龄有15万的补偿金。20年工龄的补偿金就是300万。如果再加付两倍的补偿金,就是600万元。
董保华认为,表面上平等的补偿金条款,暗中却隐藏着不平等的种子。
对一个普通员工,一年工龄的补偿金可能只有七八百块钱,20年的补偿金加起来也没有几万元。而同一个企业的高管,20年的补偿金,可能到达几百万元。“这个社会还会有安定吗?”董保华问。
董保华并不赞成补偿金递增或递减的模式,他认为递增模式会造成社会矛盾,而递减模式也没有道理。
“应该去掉高级经理人的补偿金”,董保华同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各方面的分歧很大。
《劳动合同法》草案去年12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个版本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被称为征求意见稿。
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19万多件意见,其中来自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一些外企表现出罕见的强硬态度,宣称如果中国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会从中国撤资。
由于意见分歧很大,不得不一再推迟了《劳动合同法》二审的日程。
根据二审稿的规定,还有几类人不能随便裁减。比如,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而配偶已经失业,家中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都要优先留用。
据董保华介绍,《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在其他一些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也做了不同的修改。
对于上次公开征求意见时的热点之一,劳工的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取消了每名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在政府指定账户存入不少于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增加规定派遣单位必须和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一定时限的合同,并不再限定用工单位至少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
郭军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二审稿的修改中,工会的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以及集体合同机制的健全,存在退步。他表示,全国总工会将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二审稿的讨论时,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