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接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下称:咨询公司)、及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下称: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九 实业)、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基业房产)案,判决咨询公司于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公司人民币15301347.0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支付自2005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咨询公司负担。
    公司认为:上述判决未阐明公司享有对债务人咨询公司及连带责任保证人 合作公司、九九实业及基业房产的双重追偿权及具体行使方式,公司已提起上诉 ,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阐明公司享有的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双重追偿 权及具体行使方式,并要求就咨询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按 比例平均分担并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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