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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新规实施两大油企主导地位仍难撼动

 

  2006年12月11日是我国政府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开放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的期限。而商务部2006年12月5日就提前公布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两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新办法,笔者经过调研、分析认为,新《办法》的施行不会动摇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主导地位,开放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对民营油企来说机遇大于挑战。

  两大油企主导地位岿然不动

  现在我国油品市场上的两大竞争主体是中石油和中石化,按资源分布各自控制了一部分市场的主导权,在市场上既竞争又合作。成品油批发市场全面放开之后,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石油巨头无疑会介入该市场,竞争对手的增多将给国内石油企业带来更大压力。

  据专家介绍,目前,BP、壳牌、埃克森—美孚等外资巨头已占据了我国润滑油、成品油零售领域不小的市场份额。但是,目前所有外资巨头的加油站业务,都要依靠中石油、中石化的成品油供应。开放后虽然外资可更快切入市场,但他们对中资企业的依赖也是显而易见的。

  据悉,目前几大外资公司在积极调研,希望尽快参与成品油批发业务。中油BP驻广东某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密切关注我国有关WTO配套政策,也在尝试拓展一些新的机会,他表示,批发市场有更多的参与者之后,将有更新的活力,加油站获得油源的方式将更灵活。

  来自中石油广东分公司的一位专家则认为,供应主体的增加,不会动摇到目前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主导地位。统计数据显示,在广东成品油批发市场,中石化和中石油以外的批发企业已占55%的市场份额。他说:“实际上,这几年两大公司已准备好了,在油源方面,政策上规定,国内的炼油厂不能由外商独资,而且中方必须控股;在零售领域,中石油和中石化已占领了最好的加油站,外资收购的成本将逐渐增大。”

  而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对于两大集团的意义在于,面对提高了竞争能力的民营油企,两大集团才有可能主动增强自身竞争力,以便在面对跨国石油巨头这类更强大的竞争对手时立于不败之地。

  库容优势成民企最大筹码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地处沿海,福建一些民营油企普遍将投资重点放在油库建设方面,库容优势将成为它们参与竞争的最大筹码。

  厦门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学军认为,今年以来的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显示了国家理顺成品油价格体制的决心,民营油企的发展环境将有所改善。起初他们并不考虑能否从成品油业务中赚钱,主要是设法留住一些老客户。公司花大力气在码头和油库方面进行投入,未来一旦价格体制理顺,政策更为宽松时,民营油企还是有较大的空间。

  在厦门,海澳、华东海、金海顺、兴海龙4家民营石油企业都将目光投向了油库建设。以海澳集团为例,此前已有3万吨的库容,2005年又获得了位于海沧区的一个5万吨码头的建设经营权,将分两期配套建设30万立方米的油库。在泉州市,目前已经形成了石狮和南安两大民营油库集中区,光石狮一地大约有40万立方米的库容。“未来几年中,厦门民营油企的库容将达到40万~50万吨的规模,远超过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开放外资进入成品油批发领域后,这无疑将成为民营油企与外资进行合作的一大资本。”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有关人士表示。

  新《办法》对民企机遇大于挑战

  东方油气网总经理钟健认为,商务部最新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与2005年5月下发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及2004年12月商务部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已经有了很重要的调整或改变,从中可以品味出我国政府今后出台政策的方向。对民营企业总的来说是“机会多于门槛、希望大于困惑”。因为,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以及《暂行办法》相比,所做的一些调整和改变,更多体现了WTO所倡导的开放、公平和鼓励竞争的原则。国家鼓励竞争、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市场,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供油协议等条款走产销联合以及销售企业之间的供销联盟之路,有利于民营企业在石油行业这种强调规模化经营、强调产业链延伸的领域中健康发展。

  油品新规实施两大油企主导地位仍难撼动

  作者:梁钢华 张建松 项开来 来源:本报 日期:2007-1-8

  具体来看,在关于申请批发企业的资格方面,正式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比原有《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设计得更为合理,取消了“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业务、并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成品油常储备量不得小于上年度平均10天销量;成品油年经营量达到3万吨以上”这两项不利于更多的民企进入的门槛。但同时也提高了一些门槛,逼迫规模不够的企业走向联合或退出市场,如规定批发企业必须“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库”、“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就比原先要求的“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1000万元注册资本”有所提高。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批发企业在供油协议、接卸设施方面的门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中关于炼油企业可以开展批发业务的条款,即“原油一次加工100万吨以上、汽柴产量50万吨以上的炼厂”都具备了申请成为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资质。这就使我国多数的地方炼厂具备了直接进入批发领域的身份,打破了中石油、中石化在批发领域的垄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新《办法》还规定零售企业要“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这两项措施出台后,我国石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供销双方将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一个可以预见的趋势是:在短时期内,我国将会涌现一批以炼油厂为龙头、以供油协议为纽带的产销联盟,在市场上形成新的竞争主体,与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形成竞争态势,这种竞争有利于搞活市场。

  新《办法》实施后,民营企业的竞争能力有重组及强化的趋势。若今后成品油资源趋于缓解时,重组后的民营与两大集团之间的竞争局面将可能明显增强。如民营企业在新《办法》规定下组成的供销联盟体将有能力向两大集团进行团购,由此要求得到更多的利益。就像早己发生在其他商品市场中的现象一样,民营企业一旦形成这种联盟,将改变目前分散弱小的境地,获得市场中应有的话语权。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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