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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开瓶费”市场行为还是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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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瓶费”是一个争论多年的老话题了。然而,近来却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首先是北京某酒楼因收取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

而后,浙江温州市区23家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店就餐,又被炒得沸沸扬扬。继而山西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联合发出致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封公开信,声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渐渐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消费者早将此归为“霸王条款”!可酒店经营者却另有说辞——餐饮本来就包括餐和饮,消费者自带酒水肯定会增加酒楼的成本,如延长就餐时间,占用就餐位置,使酒楼翻台的次数减少……如果消费者都自带酒水了,许多酒楼也许将无法生存,更不用说发展了。如果消费者一定要自带酒水,酒楼只好收开瓶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明确表示:“如果行规不合法,也成不了护身符。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类霸王条款。”他认为,即使许多餐饮行业进行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认为,酒店收取“开瓶费”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酒店却说,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对“自带酒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专门为此出台一部法律是否合适呢?许多人认为这并不合适,大家尽可以“无为治之”,一切让市场说了算。现在餐馆酒店到处都是,消费者的选择是多方面的,因此,商家在收取“开瓶费”的同时,自然要考虑会不会因此而失去消费者。如果顾客都奔向不收“开瓶费”的店家,还会有酒店坚持“谢绝自带酒水”吗?因此,“开瓶费”该不该收,市场才是最佳的发言人和决定者。

  张悦:社会公众及行业的长远利益是法律永恒的选择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感觉其中必然存在一个餐饮企业的直接利润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这个角度,我认为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共同的,合理的利润和充分的竞争必然提升和优化餐饮行业的整体发展,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而消费者的承认和积极接受也当然会为餐饮业发展提供最重要和最长远的保障,一切可能影响二者友好关系的短期行为都不应被提倡,当然也就不应该成为法律的选择。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部分餐饮企业在酒水价 格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强制性地限制客人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的做法不足取,也不应该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和支持。至于刚才提到的餐饮企业的问题和困难,我认为完全有可能用其他更“友好”的方式进行解决,外出就餐毕竟是一种生活享受,希望其中可以少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邱凯:酒店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方式,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并不违法

  我认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酒店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最终受市场的调整和检验,并不妨碍消费者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酒店、商品和服务,可以选择在酒店A消费,也可以选择在酒店B消费,可以选择饮用酒水,也可以选择不饮用酒水。“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仅表明酒店要求消费者在本店内作出消费酒水的选择时应购买自己的酒水,消费者在酒店消费酒水是一种选择行为,也是一种契约行为。但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酒店应做好提前告知、充分说明的工作,否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酒店就存在强买强卖的嫌疑了。

  还应指出的是,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实上也不宜由法律法规直接进行限定。当酒店与消费者因此类消费事件发生争议时,应考虑酒店是否充分履行了预先告知和提示义务,酒水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该酒店的消费环境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适应等因素来进行个案评判。

  周雅君:设定法律禁止收取“开瓶费”毫无必要,市场会优胜劣汰

  目前热议的“开瓶费”问题,以消协为一方,明确表示反对;以饮食协会为一方,公开表示支持;工商部门则表示:因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无法对酒楼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方只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希望法律对酒楼是否应该收“开瓶费”给个说法,以终结各方争论。然而,我认为:对于餐饮业这样一个竞争已非常充分的市场,设定法律禁止性条款,毫无必要。理由一,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去酒楼吃饭,酒楼是否应该收“开瓶费”,均不涉及国计民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实无明确规定禁止或允许的必要;理由二,每天都有酒楼开业,同时也有酒楼倒闭。从业者众多,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市场对于酒楼是否可以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应该收“开瓶费”,会做出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

  葛泰: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有违法律,市场经济不等于放任自流

  “限制自带酒水”的理由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动因还是利润。消费者进饭店要么喝店方的酒,要么别喝酒,如果非要自带酒水的话,消费者也要把饭店没赚到手的酒水利润以“开瓶费”的名目交给店家。这样的做法从服务合同的角度看显失公平。利润最大化是任何经营者都追求的,但前提应该是合法。饭店自卖的酒水只要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利润再大也是无可厚非的。而收取所谓的“开瓶费”的成本何在?价格构成的法律依据何在?此外,限制或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自带酒水的服务费等,实质是强制消费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

  刘洪杰:“开瓶费”之争实际上是市场之争,谈不上违法

  酒店能否收取“开瓶费”的争论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不论是支持的一方还是反对的一方都喜欢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法律问题来讨论,都想找到法律依据,以使自己的观点站得住脚。其实,哪家酒店想收“开瓶费”可以照收不误,根本谈不上违法。如果酒店事先不告诉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等你拎着酒瓶子进来用完餐后再要钱,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有欺诈之嫌。可人家店门口立了牌子,菜单上也写得清清楚楚“谢绝自带酒水”,你还偏要进去,那就是愿打愿挨了,法律上这叫平等自愿,就谈不上侵犯谁的权利了。

  因此,“开瓶费”之争实际上是一个市场之争,说穿了是各方经济利益的博弈,谁占上风,就看市场的选择了,法律管不了。

  郭文礼:“开瓶费”不收当然好,但是收了也不违反法律

  顾客到饭店用餐,双方就此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顾客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顾客不得自带酒水或需交付开瓶服务费的义务可能以店堂告示、声明等形式出现,但是,就此简单理解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对法律规定不适当的套用。虽然已有判饭店退还开瓶服务费的司法判例,但我们应该看到,一份判决的作出是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运用。至于开瓶服务费应该收多少,我觉得除了由市场调节以外,政府的物价、工商等部门应该施以必要的行政管理。

(责任编辑: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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