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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老板:不收"开瓶费"会危及生存

  本报讯(记者张隆)目前,尽管围绕省物价局与省烹饪协会、省消费者协会之间的有关“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纠纷”,最终以省物价局认定此举违纪、省消协着手收回有关“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倡议书》而告终,“纠纷”暂时得以平息。

但记者1月4日从省烹饪协会获悉,日前,在兰州市20多家餐饮酒店老板的要求下,“婆家”省烹饪协会举行了“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企业维权座谈会,并达成共识:不提倡消费者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这意味着,兰州市一些餐饮酒店单位及省烹饪协会与省物价局之间的有关“开瓶费”是否合法、合理的博弈已经开始。

  兰州市20余家酒店老板在省烹协座谈会上言之凿凿———不收“开瓶费”会危及生存

  酒店:自带酒水危及生存

  据了解,日前,兰州市20多家餐饮酒店老板针对省物价局认定“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违纪、省消协着手收回有关“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倡议书》的举动,自发要求省烹饪协会召开“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企业维权座谈会。酒店老板们在座谈会上一致认为,一、餐饮酒店单位本来就是卖酒水的,并依此生存,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时,对餐饮酒店最直接的损失是酒店的酒水滞销了,酒店给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产生的电费、水费、设施费、餐桌餐具费、人力等费用,超过了酒店应该正常承担的费用,这降低了餐饮酒店的利润;二、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酒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彻底危及餐饮业生存;三、从食品安全卫生以及消费者自己的权益来说,消费者自带的酒水一旦发生因假冒伪劣酒水引发的食物中毒,很难分清其中责任,这危及酒店的安全生存。因此,各酒店老板认为,不能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支付服务费的想法。

  烹协:倒贴服务费不公平

  省烹饪协会秘书长马春芬告诉记者,省烹饪协会认为,既然消协等部门禁止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那么酒店自主经营,根据市场调节、自主确定服务费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并且不能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在损害经营者利益之上,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和酒店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出现矛盾就需要平等协商解决。省烹饪协会和省消协联合发出的《倡议书》就是为了协调消费者和酒店的利益关系。

  对省物价部门认定的“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违纪一事,省烹饪协会认为认定合法但不合理。理由:一、很多情况下,酒店为消费者长时间喝自带酒水只得增加一定的不可回收的成本,即倒贴服务费,消费者享受免费服务,这对酒店来说很不公平;二、省物价局等部门出台的《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至今已经10年,10年来有关制定该办法的参照“坐标”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该办法已经滞后,其中不能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规定,束缚了企业的良性发展,在目前很不合理。省烹饪协会发出《倡议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不合理的现象得到更正,而物价部门不更正针对餐饮酒店单位不合理的规定,只说“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不合法,这对餐饮酒店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消协:反对“谢绝自带酒水”

  对兰州市部分酒店老板和省烹饪协会在座谈会上达成的“不提倡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两点共识,省消协依据《消法》认为,尽管酒店老板没有直接提出“谢绝自带酒水”,但消协首先坚决反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因为它违法;其次,省消协认为,物价部门规定的有关酒水加价率最高高达110%的规定,让酒店成了暴利行业,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难以接受,因此该规定也成了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的“导火索”,省消协建议物价部门进行修改;第三,省消协认为应该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应站在经营者角度上考虑问题,因为消费者自带酒水毕竟给经营者增加了成本,而经营者确实也为消费者提供了长时间的服务,消费者不支付一定的服务费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因此,省消协认为酒店对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合情、合理,也较为公平。

  物价:擅收“开瓶费”属违纪

  物价部门针对酒店老板和省烹饪协会在座谈会上达成的共识认为,省烹饪协会仅仅是一个行业组织,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制定有关价格、收费的政策、规定。其次,省烹饪协会倡议酒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做法,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属明显的价格违纪行为。

  相关看点

  2006年9月,北京消费者王某自带酒水去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消费后,被要求支付100元开瓶费。王某认为这是强制消费,遂将该酒楼告上了法庭。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取开瓶费于法无据,判湘水之珠大酒楼返还王某开瓶服务费100元。

  2006年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一名消费者携带了3瓶绿茶而被收取了15元的服务费,遂将餐馆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18日,温州市区23家酒店,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联合向消费者作出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这一规定,将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长久存在的“酒水官司”凸显了出来,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京消费者王先生自带酒水讨开瓶费获法院支持后,2006年12月28日,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力挺收取“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本报记者张隆整理

(责任编辑: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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