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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工要备案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从今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在招工起30天内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这是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的。

  我国将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力争到2008年底,在全国省、市、县三级都建立起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推行,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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