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财经-搜狐网站
财经频道 > 国内财经

网上吆喝"代开大面额发票"肆虐

  诱因:为偷税有人四处购发票 现状:"代开发票"者可日入500元

  年关将至,随着“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须自行进行纳税申报”的新规出台,一些小老板为了瞒利偷税也在四处找发票欲虚报开支。因此,除了一些在街头散发名片暗卖发票的人外,网上吆喝“代开大面额发票”的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随便上网一查,就可得到50多个“专业代理”真发票的公司名录。

  本市有关方面明确表示,单位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若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其他单位和个人后开具,即使此类发票本身为真票,开具的发票也为虚假发票,此种行为也系非法。

  通过网上“代开发票”,是否真能拿到发票?昨日,晨报记者兵分两路,分别与网上两个自称“代开发票”的人“接了头”。

  调查一:虚开发票“隐”一半收入

  在网上叫卖发票的自称“江先生”的人热情地告诉记者,眼下“代开发票”的行情是10万元以下代开费为2.5%,100万元以下为1.5%,100万元以上为1%。他还告诉记者,要辨别真假发票可先上网查发票代码,再查开票单位情况。

  他在电话里报出一张发票代码及号码后,记者按照他的方法先登录上海财税网站查看发票信息。发现这张发票果然是去年9月由某区的税务局出售的,购票方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记者又查看上海工商网站登载的企业基本信息后,发现这家建筑工程公司确已注册,并能查到公司的具体地址。

  按约定,记者赶到轨交3号线曹杨路站附近。碰头后,这位“江先生”从小皮包里拿出一份由税务机构出具的发票工本费专用收据,接着掏出一张万元版商业发票,用一支紫外线笔在发票空格处扫描,让记者细看上面的防伪标识。

  在紫外线的照射下,发票原先的空白处显现了“地方税务局”等字样。“江先生”向记者介绍,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小老板纷纷以各种名目虚开发票,比如送货快递费、广告分摊费、员工餐饮费等。原来,若把各种名义上的开销列进成本,即使每年的实际净利超过12万元,账面上的年所得净利起码能“隐没”一半,当然就不用多缴税啦。

  与记者交谈多时,这个“江先生”称自己实际上姓马,是做房产中介的,如今见发票生意旺,又兼做了发票“转让”中介。“供应真发票的上家我手中有10多家,各行各业都有,要发票的老客户也有许多。如果需求量大,代开费就收1%,剔除发票供应单位的费用,我拿一点点零头。”

  调查二:用假名字七折购入全套“代开发票”

  昨天13时,根据网络广告的线索,记者与一名自称专业承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租赁发票代收服务”的“邓先生”取得了联系。电话中,对方称由于岁末各单位都忙于年度做账,其业务非常繁忙,每天都要为来自全市的客户到不同区县的税务局“代开发票”,日均开票的面值在10万元以上。基于首次交易并不熟悉的原因,对方只愿意向记者提供2000元左右的租赁发票“试试诚信”。

  “你只要给我纳税人的姓名、发票的金额就可以了,至于租赁的房屋地址,你可以自己编一个。”“邓先生”在电话中熟练地报价:“我可以只按发票金额的3.5%向你收费(注:正常的税率应为5%),因为我们和长宁区的关系比较好,所以这个优惠只能在长宁区,而且当天就可以出票。”

  记者特意把从“网上房地产”

  搜到的长宁区汇川路上一处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作为租赁地址,同时虚拟了纳税人“黄海军”的姓名,以短信方式发给“邓先生”要求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对方爽快地答复:正好要去长宁区开些发票,最快下午4点就可让记者拿到“黄海军”2006年12月的个人房产出租发票和全套纳税凭证。

  下午4时,“邓先生”准时赴约。他递给记者一套三联的机打发票,包括发票联、记账联和个人完税证———和记者事先在短信中要求的内容一模一样。这些票据大致反映了:汇川路某号的“黄海军”,于2006年12月出租房屋获得了2000元收入,已向长宁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缴纳了100元的税款。可真实的情况是:“黄海军”并不存在,汇川路某号的商品房尚未出售,“黄海军”既未收入2000元租赁款,实际支出的“税款”也只有70元。

  [新闻链接]

  私下“代开发票”是违法行为

  据了解,非法委托“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发票后一般用于虚列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按照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专用发票。而这种《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票样与普通发票完全不同。票贩子“中介转让”的发票不管是普通发票还是所代开的发票,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作者: □记者殷正明 ■首席记者罗剑华 □晨报实习生邢力原

(责任编辑:铭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黄海军 | 发票 | 代开发票 | 记者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