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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投资者只要有信心 股价还得涨

  2007年1月13日,第11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本届论坛以“中国资本市场的战略转型”为主题,围绕“大型国企回归A股、中国蓝筹股如何建立、市场资金来源和2007年股市发展步骤”等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搜狐财经 全程视频文字直播,以下是从会议现场发回的报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股市是不是涨,就在于投资者有没有信心,只要有信心,股价还得涨。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我虽然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没有买过股票,也没有学过算卦,所以让我说2007年股票是不是暴涨,我觉得超出了我的能力。

  主持人严晓宁:那您从您的专业角度有何看法?

  刘俊海:证券市场就是信心市场。股市是不是涨,关键在于投资者有没有信心。而投资者是不是有信心,关键在于投资者是不是高兴。而投资者的幸福指数又取决于整个证券市场是不是和谐。而证券市场是不是和谐,又取决于这个证券市场是不是公平和规范。

  我认为,要建设和谐的证券市场,推动证券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思维。科学发展观主张,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对于规范与发展的辩证关系阐述得非常深刻。一方面强调,“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特别强调,“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各级地方和部门在运用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时,都应当完整科学准确地把握规范与发展之间的辨证关系。发展与规范应当同时进行。要把规范贯穿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全过程。这就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解决扭转“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的错误理念、政策和做法。

  但是,长期以来,不少部门和地方受传统发展观的影响,在立法工作、经济工作、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中曾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的思维定势问题。换言之,就发展与规范理念而言,有关部门和地方往往对市场的发展问题谈得多、做得也多,而对市场的规范问题则谈得少,做得更少。此即“重发展、轻规范”的传统思维。证券市场等市场中之所以出现大肆欺诈投资者的不和谐现象、混乱现象与失序现象,主要源于在这些市场起步之初就忽视了市场的规范、统筹与和谐,忽视了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与约束。

  在传统发展观的影响下,不少部门和地方尤其是市场监管部门还在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了 “先发展、后规范”的思维定势。按照这种思维,可以推导出若干论断:(1)在一个市场诞生和起步之初,可以先不予规范,等待这个市场成熟以后再予规范。(2)一个市场从不成熟到成熟需要经历一个混乱期。在这一混乱期内,必然有人要为市场的失序现象付出代价。谁付出代价呢?当然是投资者等弱势市场主体了。(3)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发展去解决,而不是通过规范与法治的手段去解决。这种发展思维必然导致在经济发展的同是不断积累发展中的矛盾和冲突。一旦这些矛盾和冲突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

  无论是“重发展、轻规范”,还是“先发展、后规范”,抑或“只发展、不规范”的思维都是错误的。首先,市场的发展以规范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础,以和谐为关键。市场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市场关系的参与者天然呼唤按照既定的透明的游戏规则出牌。“马走日,象走田”。各行其道,各得其所的游戏规则是每个市场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而与法治、规范和与和谐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的发展,如同洪水猛兽一样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其次,缺乏规范的市场必然是短命的市场,不可能长命百岁。“先发展,后规范”的默示前提是有市场可以规范。倘若市场不复存在,政府部门也就失去了规范的对象。对房地产市场、对证券市场而言,概莫例外。

  其三,市场的存在价值在于能够为供需双方创造利益共享的价值交换平台。市场存在的每一天都要讲规矩,重规范。如果一个市场是交易一方强取豪夺、尔虞我诈的乐园,潜在交易伙伴哪敢参与这样的冒险游戏?因此,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放松对市场的监管,结果不是保护了市场,而是害了市场。在失信、无序的状态下,证券市场不可能长期繁荣发展起来。证券市场只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发展与规范如影随形,必须强调边发展、边规范。将发展与规范对立起来,更是错误的。

  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各部门和各地方应当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证券市场中的各项工作,夯实证券市场法治的根基,梳理好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和落实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一个各方主体诚信行事、各得其所的和谐市场法律环境。只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我国和谐社会 的顺利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们要象重视GDP 增长那样,重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构建工作。重视证券市场的规范工作、法治工作,就是重视证券市场的发展工作。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树立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思维

  如何认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在建立与健全证券市场过程中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发展观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在初次分配阶段强调效率,在二次分配阶段强调公平。长期以来,重效率、轻公平的思维定势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工作,可谓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建设中的又一缺憾。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共政策的选择上往往在字里行间流露着对效率价值的偏爱以及对公平价值的漠视。误导投资者的包装上市即其适例。

  公平价值受到漠视,并让位于效率价值的必然结果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纵容了强势市场中的强势当事人强取豪夺,从脆弱的对方交易伙伴攫取不义之财,而且利益受损方很难或者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不仅广大弱势市场主体利益受损,而且摧垮了受害者对市场游戏规则的信心,对于维护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大的杀伤力。重效率、轻公平的传统思维不仅导致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主流价值观受到污染,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而且导致效率目标也很难实现。不少自作聪明的不诚信企业违反公平原则,急功近利,甚至尔虞我诈,结果被市场淘汰,就是明证。微观经济中的道理尚且如此,中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道理亦无二致。

  重效率、轻公平或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潜台词是:(1)效率与公平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价值。(2)效率的价值高于公平的价值。其实,这两个命题都存在缺陷。首先,效率与公平并不必然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价值。公平与效率虽有差异、冲突的一面,但也有相容、共生的一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具有兼容性。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就公平。立法与政策方案越公平,就越能激发人们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内在驱动力;社会保障越公平,社会公众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就越高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的公平性会带来结果的效率性。因此,虽然愚蠢的游戏规则可以把效率与公平永远对抗起来,而睿智的游戏规则可以把效率与公平协调起来,使两个价值和平相处。

  其次,效率的价值未必高于公平的价值。在和谐社会,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同等宝贵。当然,不同的利益集团对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存在不同的偏好。但成熟的决策者和立法者应当将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作为衡量一个公关政策选择方案是否可行的底限。

  与传统的发展观相比,科学发展观反复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7处提到“社会公平正义”;9处提到“公平正义”;13处提及“公平”;3处提及“公正”。例如,《决定》强调按照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总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决定》还指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因此,科学发展观认为,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新思维。不仅二次分配要强调公平,初次分配也要强调公平。证券市场的决策者在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两全的方案。而要在诸多方案中筛选出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两全的方案,就应始终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透明决策的基本思想。如果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实难两全,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发生冲突,立法者与政策制定者定当选择符合公平价值的方案。

  要进一步弘扬公平价值,不仅要强调结果意义上的公平,也要强调程序意义上的公平,尤其是机会的平等与权利能力的平等;不仅要强调形式平等原则,也要强调实质平等原则;不仅要强调强者之间、弱者之间的公平,也要强调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公平;不仅要强调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也要强调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不仅要强调企业之间的公平,也要强调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

  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并不是说效率价值毫不重要。相反,效率价值很重要。只不过,效率价值不能对抗公平价值而已。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容忍不公平的效率。实际上,公平价值历来是法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三、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和谐发展的法治基础

  证券市场既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市场,也是一个信息密集型、诚信密集型、风险密集型的市场。我们既要看到我国2006年的证券市场繁荣,也要警惕繁荣现象背后的利益冲突、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在资本市场上,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就公平。毕竟,好制度比好运气更重要。要推动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夯实资本市场和谐发展的法治基础。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有些国有企业也改制设立了上市公司,但距离良好公司治理的距离仍然很远。上市公司不仅要有公司治理之形,更要有公司治理之实。既要从组织架构上注重公司治理,更要从理念上重视公司治理。既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也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治理。上梁不正下梁歪。母公司治理水平低下,也会制约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的提高。鉴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非现代公司,建议国资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大型国有集团企业的公司制改革。要教育上市公司高管切实意识到,公司的重大决策要恪守“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八字方针,避免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存在的瑕疵。摇奖竞争机制引入董事会,要鼓励证券市场中的公司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

  其次,要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和市场主体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广大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依法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长期以来,我们长期把证券市场视为上市公司和发行人的摇钱树,而未注意到证券市场是投资者的聚宝盆。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要向鼓励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不许从培养自己对投资者的忠诚度开始。出于惟利是图的目的而功利地进行投资者教育,是非常荒谬的。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应当在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也不仅仅是如何买股票,而且更在于如何防范风险、识别欺诈、维护权益。要鼓励中小股东为了捍卫公司利益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鼓励和保护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直接诉讼。

  其三,打造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推定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囊括了尊重型服务、保护型服务、引导型服务与促成型服务。对于尊重型服务而言,政府首先应当尊重证券市场创新,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鼓励证券市场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积极清除发展债券市场的制度障碍。对于保护型服务而言,政府应当保护证券市场中的公平交易秩序与公平竞争秩序,打击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引导型服务而言,政府要引导证券市场主体降低投资风险,建立诚信体系。对于促成型服务而言,政府应当竭力促成和帮助证券市场主体依法进出证券市场,提供投资和经营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证券市场主体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但要避免助纣为孽,帮倒忙。

  我相信,只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努力夯实和谐的资本市场法治根基,我国证券市场一定会迎来灿烂的光明前景!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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