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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田享华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上规则。

据了解,这一规则最早是在IBM诉微软的案子里确立的,在中国也是第一次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朝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排除了法律风险,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

  “技术需要学习,日本就是以反向工程学习欧美技术起家,然后走上发展道路。中国刚好就在这个阶段,立法需要为经济发展现实服务。”戎朝说。

  不过,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就在1月16日,腾讯诉PICA(个性化信息通信助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案由是PICA公司开发可在手机上登录QQ的软件,腾讯公司据此认为PICA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戎朝解释,这个案件就涉及反向工程的问题。“不过,这个解释可能还没法应用到这一案件,毕竟这个概念在中国第一次确定,律师们也还不熟悉。”

  此外,这次司法解释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特别突出。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索赔,则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有些地方法院在规则出来之前虽然也是按类似规则处理,但是一直不能“名正言顺”。这一司法解释让法院的司法活动更具透明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该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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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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