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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新政密集 瞄准基金经理亲属老鼠仓

  严控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

  证券时报记者 程林

  基金业即将迎来全面监管时代。日前,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要求基金公司在2月1日前,上报本基金公司及旗下基金合法合规运作和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其后,证监会将同基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基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基金公司在投资、销售、信息披露、运营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对不合格的基金公司督察长,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针对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监管也逐步到位,监管层正在建立针对基金管理人员直系亲属证券投资的监控体系,基金经理被要求上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和证券账户。管理部门的另一份通知要求,基金公司需在近期上报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在我的印象里,如此密集出台基金监管措施还是第一次,种种迹象表示,管理层现在非常担心基金公司的合规运作问题。基金的钱多了,但如果内部控制不到位,对社会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一位基金公司的监察负责人表示。

  三大风险隐患显露

  一位基金公司的高管表示,管理层此时出台对基金公司、对督察长进行检查的通知,是有着深刻原因的。2006年尽管基金公司新发募集份额近4000亿,管理资产近万亿,均创下历史新高,但是若干问题反映出基金公司的运作远非无懈可击,种种漏洞的存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第一个问题是过去半年暴露的货币市场基金问题,在2006年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发生了约1500亿的净赎回,相当多基金公司遭遇重大损失,其中个别基金公司的损失甚至威胁到公司资本金,管理层被迫亲自协调。这反映两个问题:1.部分基金在风险审慎性控制上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对未来过于乐观,流动性准备不足;2.货币基金过去一段时间一直在高风险运行,一些公司的违规运作彻底曝光,例如财务杠杆放大交易,违规代持,久期超标等。

  第二个问题是基金的投资问题,个别基金重仓股估值过高,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受到外界怀疑。基金能否投资过去治理结构不良的公司?基金是否能够听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辞而大举投资?一旦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与初始预期不符,责任谁来承担?基金的集中投资和联合持股会带来怎样的风险?目前重仓股是否有虚高之嫌?定价权争夺是否仅以哪个市场价格高为转移?

  “评价公司价值不应过分依赖预期,而应以现实的已发生的业绩为基础,中国人寿(40.26,-0.58,-1.42%)高达100倍的市盈率,已经透支了三代人的利润,这样的价格难道不是虚高?”一位权威人士表示。

  第三个问题是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问题,韩方河事件的出现,表明基金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上还有颇多不足。尽管目前《基金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但是基金公司真实的运作往往并不与其相符。股东越权任命高管甚至干涉公司产品投资、人员聘用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隐含潜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监控直系亲属投资

  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督察长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密监控基金公司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表示,根据此次证监会检查,如果督察长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证监会将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措施可能包括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等。

  在强化基金公司监管的同时,管理层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也给予关注,要求基金公司近期上报有关文件。

  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表示,目前对于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持股,不同公司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基金公司禁止投资管理人员买卖股票,但是可以投资基金 ,有的基金公司两个都禁止。大多数基金公司规定,投资管理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允许买卖股票。

  不少基金经理透露,在取得任职资格时,都要填写有关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的子女的身份证号和股东代码。基金经理认为,这就是为了防止基金经理利用内幕信息 做“老鼠仓”的措施。

  另外,基金公司正在按要求制订针对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的其他监控措施,包括在股改以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投票中,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涉嫌泄漏公司投资机密;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的利益。

  基金经理“老鼠仓”争论

  对于管理层的监控,基金业最关注的或许就是对基金经理自己买卖股票的监控,也就是业内俗称的“老鼠仓”问题。

  如果是利用内幕信息以及自己运作资金的优势,炒作与此相关的股票,则涉及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基金业内认为,如果购买与本公司投资无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不涉及内幕交易,而且基金经理能定期公开自己的投资组合,希望能放开限制。

  有关权威人士表示,在美国等国外基金行业中,基金经理都是可以买卖股票的,但是需要信息公开透明,一旦内幕交易处罚相当严厉。而中国在法律制订中,为了防范风险也比较严厉,在《证券法》37条就禁止了包括基金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权威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相当关注,联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监控措施不断完善。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基本制度的问题,中国目前金融实名制还没有建立,如果是用假身份证开户就很难监控,目前只能检查明的部分,暗的部分具体有多少难以估计。

  基金业内人士建议说,目前的情况是包括证券公司、交易所在内,大量的《证券法》限制人士都在买卖股票,基金业估计也差不多。与其让法律被挑战还不如放开,“堵不如疏”,与其封死这条路让基金经理用假身份证,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搞“老鼠仓”,还不如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基金经理实时或定期披露其个人投资记录的资料,一旦涉及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就严厉惩罚。

(责任编辑: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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