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和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债务偿还协议》。
    (一)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水产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共同签署了《债务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清偿85%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14,774,757.5元以及法院执行费人民币75,300元,共计人民币14,850,057.5元;剩余15%贷款本金以及全部贷款利息,即共计人民币12,191,202.95元的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1月15日),转由水产集团承接,以此冲抵对本公司的等额债务。
    2007年1月22日,本公司将应予偿付的相应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指定账户。因此,本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全部终止;同时,本公司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亦解除。
    (二)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水产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共同签署了《债务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清偿85%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2,463,693.41元以及法院诉讼、执行费人民币57,650元,共计人民币2,521,343.41元;剩余15%贷款本金以及全部贷款利息,即共计人民币679,301.33元的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1月15日),转由水产集团承接,以此冲抵对本公司的等额债务。
    2007年1月22日,本公司将应予偿付的相应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指定账户。因此,本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全部终止。
    (三)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水产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共同签署了《债务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清偿85%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913,505元以及法院诉讼、执行费人民币31,575元,共计人民币945,080元;剩余15%贷款本金以及全部贷款利息,即共计人民币1,223,911.75元的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1月15日),转由水产集团承接,以此冲抵对本公司的等额债务。
    2007年1月22日,本公司将应予偿付的相应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指定账户。因此,本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全部终止。
    以上债务偿还协议的签署,解除了本公司于重组改制前为青岛海裕渔业有限公司(水产集团之子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的担保责任(包含在2151万元违归担保中,剩余951万元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本次水产集团承接的债务,将继续用于清理水产集团对本公司的其它经营性占款及解决本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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