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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 信托计划不再受200份合同限制

    长期困扰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200份合同份数限制终于被取消。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200份合同份额的限制。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在对原有信托监管法规清理、整合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托监管法规。

    据了解,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对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为了做到疏堵结合,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了比原办法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方面,新办法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唯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还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银监会有关人士称,根据现状,信托公司要达到新办法的要求还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为使新办法能更好地实施,银监会下一步将下发有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具体与信托公司共同研究如何做好过渡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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