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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完成 进入会签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800多家上市国企股权运作将有新规可循。

    记者最新获悉,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并正式进入与财政部、证监会的会签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关系到未来八百多家上市国企的股东变化以及诸多国企内部产业链条的变化与重组。”一位国资委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认为:“对于国有股减持的预期,已经被市场消化了。所以无论国资委规定如何,对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

    价格谜题

    国资委知情人士预测,《暂行办法》初稿中将包含以下内容:即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基本条件,转让的程序,对转让股数的要求或限制,转让中涉及控股权变更甚至是要约收购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转让中涉及的审批及各级监管部门的权限,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国企控股权变更的数据统计,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政策。

    对于《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国资委非常谨慎。国资委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暂行办法》是国资委继3号令(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之后,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敏感问题而设,不但涉面甚广,而且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国资委对其所持的保密及谨慎态度可想而知。”

    东莞证券顾捷峰期望:“在满足国资的资本监管前提下,国资委对国有股流通的特别约束越少越好。国有企业像真正的股份制上市公司那样运作就行了。”

    《暂行办法》中会对国有股权的协议转让规则重新约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定出的政策,从2007年到2010年的这4年,要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调整,实现159家央企到100家央企的重组进程,单靠当前协议转让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行为,速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排除证券市场之外的产权转让,其信息披露、统计报告等程序性工作会更加繁重复杂。”来自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位资深人士向记者分析说。

    “转让价格”是《暂行办法》的关键问题之一。“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以前国企产权转让主要通过协议或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即使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也是通过其控股的集团公司进场交易(如双汇的产权转让),其所涉及的前述问题在国资委3号令中均有涉及,唯有‘价格问题’出现了重大变化。”

    专家预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很可能会通过股价与资产评估的综合结果来考虑,或者是对股份转让的时点特征做出规定,而相比较下来,前者的实施可能会更容易一些。”

    转让比例限制放宽

    除转让价格之外,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否存在限制也会是机构关心的重要问题。

    据此前报道,《暂行办法》中将会约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需经国资委审批:一是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2003年,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曾发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户”的通知,其中曾对上市公司非国有股进行协议转让,做出了“转让股数必须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限制,并且只限于法人间的“一对一”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只能通过质押形式获得流动,其质押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数量总额的50%。因此,本次颁发的《暂行办法》也会很有必要做出相应规定,根据专家的分析,“国资委可能会加强对未来经济布局调整的四大支柱产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而对寄望于剥离进入社会竞争的产业给予放松性政策,对于外资或民营资本在二级市场上的股权收购(买入)会继续依据之前不久颁布的相关措施。”

    不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还会涉及很大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之间的置换及转让,还会涉及到非上市国有公司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之间的换股行为,而这两种国有股的转让恰恰是国资委推进产业经济布局调整的重要举措,所以专家预测,《暂行办法》很可能会在这方面大放绿灯,即对股权转让比例及控股权变化减少限制。”

    收益分配“呼唤”专设机构

    目前,《暂行办法》正处于财政部企业司的会签过程中,而会签的重点内容就是“转让收益的收取及使用管理”。来自国家财政部条法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事实上,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一直是国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深圳国资委主任郭立民的说法,“深圳国资收益的20%来自于企业分红,80%来自国有产权的转让。”而自深圳国资委成立以来,一共收缴收益一百多个亿,这些收益主要用于了企业改制及资本的再投入,另外一小部分用于监管费用及民生问题的解决。

    令业内人士有目共睹的是,郭立民所讲的国资收益来源及使用方向恰恰是国资委近两年来着力推进国资经营预算制度的模本或试点,国资委急于要做的是,要把那部分处于非关键领域或非关键行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后的收益拿过来,作为央企进一步改制的费用或重点行业尤其是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

    “这样,如果国资委能够与财政部进行良好协调的话,国资委应该寄望在办法中加入成立投资控股公司的内容或相关接口,因为继诚通与国开投之后,国资委迫切需要一个专门负责收缴国资收益、持有不方便由国资委持有的股份、并能处理国企改革中不方便由国资委出面解决的问题的机构。” (屈丽丽 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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