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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昨日公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的信息披露、上报文件、股票上市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定向增发 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指引》从昨日起开始执行。

  《指引》规定,深市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时,与定向增发事项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只要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投票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时,应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股东大会表决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定向增发的股东单位及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深交所特别强调重大事项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证监会核准。凡是因为定向增发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其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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