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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降价死”:厘清公共与私人物品界线

  杭州市天天好大药房依据店里登记的一份“百姓缺药登记表”到市场采购中发现,表上70%的药品早已无人生产。这些全是政府明令降价,或者价钱便宜、疗效明显的药品。

  知情人指出,这份“百姓缺药登记表”凸显出当前我国药品的“降价死”怪现象:药品降价 ——代理商停止进货——医院停止开方——药厂停产——“降价药”改头换面变新药重新审批后,高价再上市——药品“降价”变成了“涨价”。

  本来为百姓着想的“降价”,突然变成“涨价”,想来这种结果是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药品降价举措时所未想到的。

  怎么会这样?笔者认为,相关机构对医疗卫生的物品属性缺乏细致的认识是根本原因。

  虽然从整体来看,由于事关全民健康,医疗卫生似乎是公共物品,但实际上,它涵盖了医疗卫生管理、医疗场所、疾病预防和控制、药品研制和医疗、卫生监督等多项内容,里面有的是公共物品,有的是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统一制订规范或者提供服务,但私人物品则须由市场来调节。

  药品的研究和生产恰恰都属于私人物品。这时候如果政府试图通过管制的方式来压低药品价格,问题就来了。因为药品还有一个特性,就是信息不对称,普通人对其生产流程、配方、成本其实是不了解的,也就是说,药品的生产商完全可以利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药品审批体制,对原有药品进行包装、组合申请专利变身为“新药”,合法、合情、合理地在市场上以高价牟取暴利。

  对药品这种私人物品,政府即便想有所控制,也要从实际出发。譬如,对价格的控制,不应该在该药品上市后以“杀价”的行为来进行,而是要在新药申请专利和生产资格的时候进行。同时,对药品的专利和发明也要成立相关的专业审查委员会进行审定,如果药品的配方、功效没有什么新意,就不要再承认其专利、发明资格,转而要求其从知识市场上购买相应的发明、专利投入生产。这样不仅会使“药价奇高”和“降价死”的现象大为减少,顺便还成就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事。

  笔落至此,我忽然想到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记得在某次会议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说过,一直到2005年,印度的法律是不保护医药知识产权的,它只保护生产的工艺和生产的过程,就是说鼓励“模仿药”。这样,不但为本国的老百姓提供了廉价药品,而且还大量出口到第三世界国家,赚了很多钱。比如西方发明的治艾滋病的药,他们在三个月内就能仿制,如果要买北美或者欧洲国家治艾滋病的药,一天的费用要300到500美元,而用印度的药一天只需要1美元。

  印度的做法在“知识产权保护”响彻耳际的今天,或许有其过激之处,但在人类的健康和生存面前,知识产权并不是最重要的,对有关药品的发明和专利保护年限以及生产规模有所限制也许是个思路。例如,缩短相关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在生产商投产某药品后,就不允许其减产、停产或者控制减产规模、停产条件,这样既保证了药品发明人、专利人的利益,又促使药品生产者不至于只盯住利润而必须兼顾公众利益。(作者系天则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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