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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起诉工伤农民工 四级伤残者两年索赔无果

  2006年12月27日,湖北恩施蔡家湾村民胡锦香接到了“应诉通知书”:她的丈夫蔡显银被用人单位———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此时,蔡显银坐在破旧的火炉旁烤火,对自己成为被告毫无反应。“他是四级伤残,现在的智力只有小孩的水平。

”胡锦香说。

  摔坏脑袋获赔6000元

  这个终日傻笑的农民工,一度是家里的支柱。但灾难突如其来———2005年1月19日,正在沪蓉高速公路挥汗如雨的蔡显银,清理渣石作业时落入井下,头碰在了地上……

  住院3个月后,蔡显银的病情阶段性康复,医生建议其回家疗养。中铁某局和蔡的家属达成协议:先回家疗养5个月,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用人单位支付了蔡显银的医疗费,另外,蔡家拿到6000元———包括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

  这是蔡家从用人单位得到的惟一一笔钱。

  “现在,他家是村里最困难的家庭了。”蔡家湾村村委会主任蒋辉军说。他拿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住户普查表”,蔡家(4口人)2006年的收入总数为4700元,全部收入来源于胡锦香种的一点茶叶,他家欠款为13000元。

  变故让胡锦香13岁的女儿差点辍学在家。而蔡显银78岁的母亲,不得不再次担当照顾儿子的责任。

  而胡锦香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工伤赔偿上。

  “走程序”用了一年

  丈夫在家疗养5个月后,2005年11月7日,胡锦香向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蔡显银属“因工受伤”。次年3月,恩施自治州(恩施市系县级市,属恩施州管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蔡显银的致残程度为四级。

  但是,中铁某局不能接受“四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于是向恩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止审理,要求重新鉴定。

  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同样为四级。在中国,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006年10月,恩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近21万元。

  但此时,蔡家已经陷入困境,劳动部门的裁决费和律师费至今无力支付。“蔡显银的案子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走完程序就用了1年的时间。对工伤农民工来说,太慢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首席仲裁员刘军称。

  对于受伤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刘军算了一笔时间账:首先,在两个月内确定劳动法律关系。接着,在6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如果不服认定,可以在3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用工单位就申请了复议。

  第三,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先是由地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有一方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此鉴定为最终鉴定。

  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决。

  而这些只是一般性程序,还不包括协调和程序上的衔接时间。顺利的话,到作出最后的裁决需要至少大半年的时间。

  裁决书终于下达,胡锦香看到了希望。然而,用人单位的诉状将之前的诸多努力化为泡影。

  对此,刘军表示很无奈:“法院一旦受理,裁决书就是一张废纸,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这个案子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而这又是一场拉锯战。”

  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

  用人单位因何提起诉讼?

  不服劳动部门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运用这个权利的用人单位极少。

  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徐科长对此很不理解:“裁决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就已在庭外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不希望把事情闹大,这会影响其声誉;而农民工时间上也等不起。”

  对用人单位所说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负责这起工伤认定的徐科长觉得“不可思议”。“在工伤认定前,首要的就是确定劳动关系。而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以后,用人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就表明认可了工伤认定书。现在在诉讼中提出这个问题,简直是无理取闹。”他解释说。

  中铁某局的代理律师覃可斌对本报记者称:“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只是一种策略。实际上,我们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为此,他们正准备向法院申请作“司法鉴定”。

  徐科长队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湖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工伤赔偿也只能依据这一最终鉴定结论,这与司法鉴定毫无关系。”

  法院:至少又一年

  但从程序上来说,用人单位的做法无可厚非。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那么这又将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由于案件还未开庭,所以对于案子的具体情况,恩施市法院不愿作出过多的解释。该法院一位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真是要拖的话,走完完整的司法程序,一审、二审……至少还得一年。”

  恩施市劳动和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的刘科长、徐科长均对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表示愤慨:“在案件的内容上,并不存在什么有争议的地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表面上是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实质是在钻法律的漏洞。”

  对于用人单位起诉受伤农民工的意图,蔡显银的代理律师万珏也认为:“一个字,拖!”

  这位律师解释道:“蔡显银所在的工地属于‘两路’工程(即铁路和高速公路———记者注),流动性大,等案子在法院走完司法程序,工程早已完工,项目部也已离开当地,法院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程序正义 vs 实质正义

  “将用人单位和受伤的农民工平等地放在法律的天平两端,对农民工来说实质并不公平。”万律师称,“一般来说,农民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发生意外,就等于断了一家人的生活保障。非但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还要出钱打官司,对农民工来说,他们处于绝对弱势。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则认为,“我国法院目前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如果走起诉程序的话,确实要差不多一年时间。如果这样,劳动仲裁对劳动者来说,效率低,成本高。现在显然是用人单位利用了这个诉讼程序的缺陷。”

  对于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恩施法院一位院长建议:“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完以后,就先行支付一定的赔偿,以维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而该走的程序就继续走,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拖’农民工的问题了。”

  而在2007年2月5日,中铁某局集团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追加包工头为“第三人”,原本定于2月6日的开庭只能延期到春节之后。(实习生黎诚对此文有贡献)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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