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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上市公司清欠基本收官 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截至今年2月16日,沪市共有 220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 工作,11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218.03亿元,完成清欠公司家数比例为94.42%,已清偿资金比例为87.30%

  □本报记者 王璐

  记者日前获悉,沪市清欠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

截至今年2月16日,沪市共有 220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工作,11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218.03亿元,完成清欠公司家数比例为94.42%,已清偿资金比例为87.30%。可以说,去年一年沪市清欠工作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基本按国务院的要求完成了清欠任务。

  在此之前,根据2005年年报及年报更正披露数据,加上后来曝光的几家存在占用的公司,2005年末沪市共有233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余额合计249.74亿元。

  目前,尚有13家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占用余额31.71亿元。据摸查,这批公司仅少数几家有希望于近期完成清欠。据悉,上证所日前已配合相关部门对个别公司进行了立案稽查,同时固定证据,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

  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2006年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为加强清欠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2006年2月初,上证所就成立了由所领导任组长的“清欠工作小组”,集中处理共性问题和有关难题,制定关于清欠事项的审核工作流程,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文件,规范资金占用统计口径。为营造舆论氛围,从2006年初开始,上证所在外网开辟了“上市公司清欠”专栏,公布最新清欠进展和最新占用情况,供公众随时查阅和监督。此后,又与深交所一起每月联合公布资金占用通告,不仅曝光上市公司名单及占用金额,还公布了上市公司及占用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这是加大市场监督力度的一大创新之举。通告的发布取得了强烈的市场效果,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不被公开曝光,纷纷提前清欠。“联合清欠通告”前后公布了8号,起到了预期的督促效果。另外,上证所还加强了与媒体的合作,定期向证券媒体介绍清欠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营造“占用可耻”的舆论氛围,促使资金占用方及时完成清欠。

  在清欠取得一定进展的关键时刻,为帮助各方尤其是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探索各种清欠模式,上证所及时编印了《清欠案例精选》,总结了沪市27家典型公司清欠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其清欠方案作了详细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分析阐述,帮助沪市尚未完成清欠的公司和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清欠模式和创新手段,成为推进清欠工作的重要参考。

  在清欠过程中,上证所摸索了一系列创新手段和措施,有力推动了清欠进展。首先是督促股改 清欠相结合相促进。去年5月起,上证所合并了股改和清欠两个工作小组,利用股改程序的两道关口,将股改和清欠紧密结合,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进入股改程序从严把关,要求公司在启动股改前完成清欠或大股东提出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和承诺;对于已股改公司,则利用股改实施后复牌带“G”的关口督促公司清欠,要求公司大股东完成清欠后方可带“G”复牌。

  其次,积极探索清欠手段,鼓励多种形式清欠,创新式清欠。在日常监管中,督促公司将现金清偿和红利清偿作为优先清欠的手段。对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大股东,倡导其以股抵债,特别是结合股改做好以股抵债工作。对大股东缺乏现金但正在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司,督促大股东用股权转让款优先清偿占用资金后方给其办理过户手续。对一些长期占用、恶意占用的案例,则要求公司董事会积极采取司法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一些大股东偿还能力较弱的ST、*ST类公司,鼓励它们探索多种手段结合的清欠模式。

  此外,上证所还在权限范围内,创造性地运用各种监管措施和处罚手段督促清欠,取得明显效果。如在年报披露期间,对占用金额较小、占用方具备还款能力的公司,要求立刻完成清欠后方能披露年报;要求股改公司大股东完成清欠后方允许复牌带“G”;及时给清欠进展缓慢的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对违反承诺、隐瞒占用或新增占用的公司和责任人,及时进行公开谴责。

  在证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清欠通知”后,上证所向仍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集体发出“监管关注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警告,并要求公司根据通知精神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为依据,对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资金占用方和相关责任人,鼓励公司依据《刑法修正案(六)》,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登记在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的资产,同时查清资金占用形成原因和占用责任人,固定证据,严格追究有关占用方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清欠不仅改善了许多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更是中国资本市场进行的一场意义深刻的“诚信守法”教育,对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在完成清欠后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前清后欠”情况的发生,从制度的源头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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