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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所得的个税税负不合理

  ■本报记者王志新

  全国人大代表孙杰称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增长社会就业

  全国人大代表、经济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孙杰日前在其提交的《关于鼓励个人投资、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案中指出,目前有关公民个人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非常不合理,不仅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所得需要承担比高收入工薪阶层更重的高额税负,而且公司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两税合并后如果不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必将出现新的税负不均,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增长社会就业,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针对以上问题,孙杰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在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从事直接经营、生产、服务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其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其次,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以后,所得税税率降为25%,为了实现税负公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且与最高档税率相应的年生产经营所得级距应当超过20万元,以体现鼓励投资的政策。

  第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降为10%,二年内用于再投资可以退还原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用于消费,不应承担太重的税负。选择10%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使总体税负为32.5%,不足三分之一,投资者是可以接受的。为了进一步鼓励个人投资,实现公民个人投资与企业对外投资的税负平衡,公民个人投资者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年内用于再投资可以退还原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C2)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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