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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催生新投资理念

  ———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工作小组”负责人李筱强

  随着新旧会计准则的转换,投资者一定要更新自己的投资理念,要跟上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改变从前只盯利润的观念,要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投资者来说,一家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具有多大的投资价值,会计信息只是评判依据的一个方面,但同时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虽说新会计准则不会改变公司内在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会计准则对投资而言不重要。

  本报记者 初一

  作为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游戏规则,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A股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许多上市公司股价大幅飙升,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想象其新准则下的资产将大幅溢价,这就是在A股市场风行一时的“价值重估”概念。就在这场“寻宝”热不断升温之时,有一个声音提醒投资者正确认识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学会利用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信息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

  “新会计准则会影响到我们眼中的上市公司价值,但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李筱强如是说,他也是证监会去年12月底成立的“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带着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日前独家采访了李筱强。

  建立快速协调反应机制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去年年底成立以来,及时研究解决了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一些具体问题,达到了应急的效果。

  记者: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成立的初衷是什么?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机制?

  李: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过程中,一方面可能会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为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衔接,根据证监会领导的要求,要建立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快速协调反应机制。之所以叫快速协调反应机制,是希望通过小组成员定期碰头开会的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问题。

  为了建立这样一种快速协调反应机制,“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于去年12月底成立,共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组长由证监会分管会计工作的会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行部、上市部等部门的分管主任,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副总经理等;另一个层次是工作小组,成员主要是来自证监会会计部、发行部、上市部等部门和部分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会计监管业务骨干。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日常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便于各方面及时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中的问题,协调小组建立了各种收集信息的反馈渠道,并设立了专用的工作邮箱:kjxtxz@csrc.gov.cn。上市公司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反馈给我们,当然也可以通过所在地证监局或者交易所反映。

  记者: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提出的具体要求,就是协调小组的工作成果吧?

  李:是的。协调小组去年年底成立以来,及时研究解决了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一些具体问题,达到了应急的效果。通过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在1月12日第一家年报披露之前,及时明确了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编制和审阅的具体要求,并讨论了新旧准则过渡期间比较数据的编制和披露问题,这些都是目前市场各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了许多市场各方反映的会计技术问题。我们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将其中一部分问题以及监管机构的立场提交给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推动出台了专家工作组意见,其中的许多问题,如上市公司在股东“以股抵债式”清欠下的会计处理、执行新准则后同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规定间的衔接等,对市场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协调小组的工作成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发布,如形成会议纪要、采用部门工作便函、媒体渠道等,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问题,经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还会以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的方式发布。

  记者: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和这个专家工作组的职责有什么区别吗?

  李:“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的工作成果,如果涉及新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其结论代表证券监管部门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监管立场,不应被看作是对会计准则的正式解释。上市公司可以参照执行以便遵循监管标准,同时应关注财政部就相关问题出台的正式解释。

  此外,对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如定期报告的编报和IPO的申报要求等,本身就属于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范畴,协调小组就具体问题讨论形成的结论,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新旧准则平稳过渡,2007年年报意义重大

  要全面评价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影响,包括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的影响,仅凭已披露的2006年年报里透露出来的信息还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将是评价新准则影响的有力依据。

  记者: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看,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多大?

  李:在2006年年报中,与新准则有关的信息主要体现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和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里。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总体来看,实现了新旧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当然,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不同,也可能存在比较极端的个案,导致股东权益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如个别公司将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其二级市场价格大大高于账面价值,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股东权益大幅增加。

  我想,如果要全面评价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影响,包括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的影响,仅凭已披露的2006年年报里透露出来的信息还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将是评价新准则影响的有力依据。

  记者:随着新旧会计准则的转换,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是否也需要转变呢?

  李:非常有必要。投资者一定要更新自己的投资理念。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要跟上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改变从前只盯利润的观念,要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投资者角度,更应关心的是企业的投资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一家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具有多大的投资价值,会计信息只是评判依据的一个方面,但同时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虽说新会计准则不会改变公司内在价值,但不能因此认为会计准则对投资而言不重要,这显然是错误的。

  当然,要求每一位投资者都是会计专业人士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要积极推进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正确阅读和使用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学会从这些财务信息的载体里面分析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事实上,为了让投资者能够从上市公司公告等载体里面,正确理解其中的财务信息,证监会投入了大量精力,做了很多工作。根据证监会领导的指示,我们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影响面宽、覆盖面广的培训,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目的。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严格执行准则规定

  很多投资者以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一块影响会很大,但从会计准则的层面看,影响很可能没有投资者想象的那么大。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记者: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能是最受投资者关注的一大变化。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因此,计量模式一旦改变,对上市公司影响巨大。事实上,去年以来在市场上盛行的“寻宝”游戏中,一些房地产股股价翻番,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从已披露的2006年年报看,投资性房地产这一块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李:从已公布的年报看,这一块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提升不是很明显。

  沪深两市第一份房地产公司年报———华业地产年报显示,该公司在新会计准则下将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产进行计量,因此对股东权益和净利润没有影响。第二天公布年报的以餐饮服务为主业的S*ST百花,第一个主动表示要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不过,在分析新准则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时,S*ST百花没有提及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带来的差异,在该公司编制的新旧准则股东权益调节表中,这一差异项目的金额也没有列示,对此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金融街在其2006年年报中表示,公司将深入研究新会计准则,进一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后续计量模式。是用成本模式还是用公允价值模式,一些公司还在观望、考虑中。而我们通过调研等渠道获得的信息表明,大部分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会以谨慎的态度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中相当一部分会继续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记者:看来,对公允价值这一新的计量模式,投资者还需正确看待。

  李:是的。很多投资者以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一块影响会很大,但从会计准则的层面看,影响很可能没有投资者想象的那么大。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新准则要求公司应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就是说不允许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而由于地段、楼层、朝向不尽相同,要找到每一处房地产的活跃市场,是相当困难的。

  记者:同一家A+H公司,H股报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那么,其A股报表也一定会对投资性房地产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吗?

  李:不一定。实际上,境内外准则本身是没有差异的,都提供了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但在投资性房地产这个项目上,由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条件和标准不一样,A+H公司的境内外报表可能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差异。

  比较财务信息编制兼顾可靠性和可比性

  根据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的规定,在报表层面上的比较财务数据,并不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完全重编的概念。

  记者: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实际上是2007年一季报开始按新准则编制。作为一季报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比较数据如何编制,上期报表是否需要按新准则重新编制?

  李:IPO企业在2007年一季度后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按照证监发[2006]136号文的要求,申报财务报表应按新准则编制和披露,这里面会遇到三年又一期比较数据的编制问题。为了明确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报要求,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在报表层面上的比较财务数据,并不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完全重编的概念。

  实际上,去年12月我们就已经开始讨论2007年定期报告比较财务数据的编制问题,也形成了相应的方案,当然每一种方案都有其利弊。

  记者:在2007年定期报告比较财务数据的编制问题上,当初都有什么方案?又都有哪些利弊呢?

  李:可靠性和可比性,是我们制定方案的两个出发点。但这两点往往不能同时满足,就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样。

  如果强调可比性,就应该是大多数人理解的那样———全面重编。这样做,好处是报表里的本期数据和上期数据基本上可比,缺点是可靠性差一点。回过头去找上一年的公允价值,可靠性可能会有问题,可操作性也是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对IPO公司而言,也会产生申报报表以及相应的账簿调整问题,特别是全面重编对发行人净资产的影响,以及带来的相关问题,都是不能不考虑的。

  另一种方案就是目前采用的,强调了可靠性,牺牲了一部分可比性。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都定在2007年1月1日,在确定了2007年1月1日的累计影响数以后,再根据追溯调整的原则调整比较财务数据。这么做,保证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但可比性有一定问题,目前是通过在附注中补充披露备考信息的方式加以弥补。比如,去年在原准则下披露的每股收益为0.10元,假设今年新准则下的业绩一下子提升到每股收益0.65元,投资者必然需要了解去年如执行新准则公司业绩如何,以便进行同一会计基础下的比较。根据目前要求,需要在附注里披露涉及到净利润的备考信息,即假定在比较期初就开始全面执行新准则,分析模拟执行新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如刚才举的例子,假如按新准则模拟,去年的每股收益是0.45元,那么实际上每股盈利只增长了0.20元,而不是增长了0.55元。这个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但是,按照目前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季报是一种很简单的定期报告形式,无需披露报表附注。那么,在2007年一季报里,关于净利润的备考信息放到哪儿去呢?

  李:实际上,规范问答第7号解决的,只是一个怎么编制比较数据的技术问题,并没有解决要不要披露的问题。对于定期报告具体的披露要求,特别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还需要密切关注证监会就此发布的信息披露规范,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等。

  根据市场发展新形势及时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改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变化。非经常性损益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监管指标,从宽还是从严监管,必须符合证券市场整体的发展要求。

  记者:为了配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对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修订?

  李:目前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分为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等几个层次。去年年初,在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以及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后,中国证监会就已着手对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比较详细的修订计划,并排出了初步的时间表。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较大。目前,我们正在对原有财务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修订,如今年2月9日颁布的修订后的3项规则,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随后还将对一些特定行业、特殊业务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修订。

  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领域,比如管理层薪酬的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允价值的计量等。因此,在对原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领域,证监会还将有步骤地制定新的信息披露规范,以便不断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透明度。

  记者:规范问答第1号修订后,如何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新的内涵和外延?此次修订后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至15项,其中新增5项,剔除4项。为什么把原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短期投资损益剔除出去?

  李:首先,要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搞清楚非经常性损益实际上是一个信息披露指标,是为了信息披露而不是为了会计核算而设计的。披露和会计既联系,又有区别,非经常性损益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其次,一家上市公司不会年初就计划好,年度损益里边非经常性的做到多少。对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其盈利是真实的,真金白银都进来了,那么是经常性损益也好,非经常性损益也好,都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说,这是非经常性损益,就不好,不能确认。当然,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应该做好主业,但是站在信息披露的角度,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歧视非经常性损益。

  第三,非经常性损益这个指标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公司融资的影响。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之一就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IPO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3年连续盈利,这个指标对ST公司摘帽也是有影响的。

  非经常性损益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它的定义改了。原先的定义为: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此次修订,将其中的“真实、公允”拿掉了,改成: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定义的改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实际上,不仅仅是将短期投资损益剔除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很大一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这一次的修订中都没有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非经常性损益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监管指标,从宽还是从严监管,必须符合证券市场整体的发展要求。从发达资本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看,既不能放任不管,但更不能监管过度,把握好监管的“度”本身就是一门艺术。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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