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唐晓 高璐
    颇受争议的《贷款通则》可能被废止,业内人士透露,由于《贷款通则》为1996年开始颁布实施,大部分条款已与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实际不相符合,监管层可能考虑废止《贷款通则》。
    据记者了解,在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银行基本上已没有按照《贷款通则》中的条款执行。
    如在房地产行业的授信方面,《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就严格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其中就包括: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授信已经没有按照上述规则严格执行,为了配合按揭贷款业务,争取更多的按揭贷款份额,商业银行给予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一直呈现上升之势,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将资金用于房地产投机则并不关心。
    再比如《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深发展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贷款通则》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太贴近实际,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监管环境已经跟1996年相比有了很大变化,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相当人性化,不会完全按照《贷款通则》的条款去执行。
    民生银行期货筹备组一位从事银期合作产品研究的内部人士认为,《贷款通则》限制过严,现在银行对自身信贷的风险管理能力已经大大增强,尤其是完成上市改制后,各家银行控制风险的意识已经和盈利意识一样强烈。
    此外《贷款通则》在有关条款上限制比较严格,还可能会束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民生银行上述人士认为,就从期货市场来说,银行资金入市的限制肯定会对诸如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利用金融期货理财和用于非交易类综合授信业务带来很大的影响。
    “我们认为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出来后,这方面有市场需求。我们也迫切希望旧的通则的相关条款能够尽快得到修改,来迎合新机遇下银期合作产品市场的开发。”上述人士表示。
    而对于《贷款通则》中贷款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相关条款,业内人士建议称,与其试图控制本不可控的资金流向,不如选择适度放开,“变堵为疏”,反而更有利于市场风险的化解。可以效仿美国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抵押性贷款制订一些底线性要求,如美国的《371号法典》为了避免贷款用途的投机性,规定不动产贷款的期限至少为60个月,在具体贷款比例上也有明确规定。那么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资金流向并没有任何限制,包括可以进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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