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春颀8日北京报道】
全国工商联提案建议成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出台相关法律
“2006年我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提案》,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提案指出,2006年以来,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持续广泛的讨论,对在部分产业或领域如何保持和扩大利用外资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但对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有了共识。目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在2006年修订的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并购等政策规章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经受到了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在具体外资并购 案件的审查中得到了反映。但这些政策规章的系统性安排不足,透明度不够,也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衡安排。这可能导致在执行中存在一些或推诿、或争抢解释与审批权的现象,影响审批质量和效率,增大交易成本,也影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国家经济安全关乎一国未来的国际经济地位,如果将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战略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和主要政策管理权下移,必然会因为行政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和利益博弈而难以完成系统构建,更难以建立国家经济安全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在部门具体管理中,在确定涉及“战略性、敏感性”产业的企业清单时可能存在的设租行为,潜藏着道德风险,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引发社会抱怨。有时甚至可能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由扩大监管范围,维持不合理垄断格局,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基于建立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成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和行业协会商会及民间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由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与执法、利用外资情况进行安全与效益评价,重要评价结果要向两会 报告。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定期评价其他国家的外资政策,提出应对措施;发布国家经济安全形势及重大案例的跟踪和评估报告。
第二,建立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无法有效建立外资并购或直接投资的审查机制,也无法对保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做出全局性的统筹安排。因此,建议将现有的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合并修订为《外国投资法》,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审查机制等问题做出全面规定,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
第三,制订适应我国发展需要的全球化的产业战略体系。这一战略体系至少应该包括:本土市场化企业未来全球竞争力基础的目标和措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出旨在维护本土市场化企业全球竞争能力的金融支持政策;从市场准入、公平交易条件、可持续发展等各种可能妨碍企业全球竞争力的因素入手,围绕提升本土市场化企业全球竞争力,改善制度和政策环境;在W TO框架下,改善税务和投资政策,鼓励具备全球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全球竞争。
第四,构筑重点国有企业为骨干的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基础,培育和发挥民营企业的全球竞争能力。以国家经济安全为战略目标,必须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但这种作用既不是对垄断行业的主导,也不是对非竞争行业的控制,而是参与并引领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关的行业的充分竞争。开放一些所谓的非竞争领域,鼓励和培育民营企业共同参与竞争,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不断提高全球竞争力。
同时,提案中强调,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国家经济安全观。坚持在推进全球化的进程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明确战略产业,并不是要排斥外资的正常进入和我国参与全球化进程,更不是主张狭隘的民族本位主义。妖魔化外资更是维护落后的表现,绝不可取,应该是在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全球化进程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另一方面,中国应当更多地扶植本土的全球化公司。大国经济发展必须有大批主导本土产业整合和提升的本土全球化公司群体的崛起,这不是简单依赖全球资本就可完成的。
提案认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之外,市场也应享有发言权。充分发挥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在维护行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与重要作用,积极培育中介组织,是吸纳市场智慧、发扬民主法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政府部门公正监管的有效形式。因此,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与执行中,使市场的各个相关利益主体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种形式与途径积极参与,对于防止政府部门之间的歧见和利益冲突,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监管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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