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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前世今生

  ■本报记者曲力秋

  由于物权法是一部阐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如何确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如何处理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物权法草案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按照会议议程,一周后的3月16日,会议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表决。如不出意外,历经13年之久的物权法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届时,持续了一年半之久的物权法大讨论将尘埃落定。

  “私产入宪”奠定基础

  时至今日,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银行董事长王翔谈起为“私产入宪”而奔走呼吁13年的艰辛经历时仍感慨不已。

  王翔对法律在保护私人财产“缺位”最痛切的体会,起始于创业之初。当时,作为江西省最早的股份制性质的私营企业,王翔的公司和所有私营企业一样,正经历着资金短缺、融资无门的窘境。让王翔没有想到的是,公司里的一名采购员假借采购之名,携带公司5万元的采购款逃之夭夭。当心急如焚的王翔费尽周折将采购员找回来时,却发现5万元现金早已被挥霍一空。

  愤怒的王翔将该采购员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当时的《刑法》中没有“非法侵占他人(私人)财产罪”的条款,此案最终被裁定为民事纠纷。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采购员因而侥幸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情给王翔的打击是刻骨铭心的。1994年,在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王翔首次提出了关于在《刑法》中增加“非法侵占他人(私人)财产罪”条款,并提交了“关于建议修改和补充保护私营经济法律法规”的提案。1998年,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王翔又做了“抓紧修订一部完善的新《宪法》”的发言。

  王翔的提议得到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娘家”———全国工商联的强有力的呼应。在同一届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将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提议案,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人大和政协。据悉,这是最早关于“私产入宪”的议案。

  在这份提议案中,全国工商联提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二)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2002年,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又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提议案并仍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人大和政协。

  时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负责此议案起草的保育钧介绍,1998年和2002年两次提案的中心都集中在“保护私有财产”上。所不同的是,1998年提案针对此前宪法中明确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对私有财产却没有规定的情况,

  将提案的重点放在“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持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方面。而2002年提案的重点是建议修改宪法,并列举了宪法中急需修订的多处相关条款。

  2003年,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案》,这份议案除了明确建议修改宪法外,还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是全国工商联第三次就保护私人财产提交的议案,虽然在这一年的人大议程中并没有修宪内容。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至此,“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有在宪法中规定了私人财产的保护原则,才可能在民法、刑法中得到细化,才可能在相关的司法、行政执法中得到贯彻,因此,可以这样说,正是“私产入宪”,才奠定了物权法出台的基础。

  七次审议创纪录

  好风凭借力。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进行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私产入宪”这一突破性的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此后,物权法的制定开始提速。

  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人安居乐业的具体利益。正因为这样,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有关部门、学者和普通公众,都对物权法的制定和和审议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被称为2005年度的重大新闻之一。

  由于物权法是一部阐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如何确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如何处理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物权法草案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这是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至此,物权法草案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日趋成熟。

  七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这体现在:一,明确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特权法草案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二,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三,合法私产受到保护,物权法草案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经13年。其间,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进行了几十次的修改,并创下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

  一位法学家说,在中国,一部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表决通过。但是,物权法却在争议中进行了七次审议。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

  意义深远

  物权法的通过对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认为,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

  王家福说,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我们的国家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我们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写的就是物权。从那以后,包括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都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

  “尽管不完善,但是就是这样的物权制度,仍然在20多年中发挥了中国的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作用。这些年里,中国还是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为什么能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原因与物权制度的基本建立有关系。”

  王家福说,物权法的制订有几大意义:第一,维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物权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是使老百姓过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的法律基础。如果一个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这个人的生活是非常拮据的,是难以想象的。我想,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有丰富财产的国家。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人民没有财产,像我们过去多少年那样的财富匮乏的贫穷日子,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

  王家福说:“所以,我认为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所以,我呼吁一定要充分认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物权法是民之大幸、民之大福,是给国家造福,给人民造福。”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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