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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筱萸的药企只是受害者吗?

  □王焯

  贵报于3月1日刊发文章《一个行业和其监管者的8年“恩怨”》,援引一位大型医药企业老板的观点,指出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滥用行政权力,导致药企陷入困境。文中的这位老板似乎成了“冤大头”,所有责任都被推到了郑筱萸等人身上。

那么,这些医药企业为何与郑“共生”8年后,才以受害者的姿态向公众陈述?让我们调转镜头,从医药企业的角度重新审视“恩怨”。

  三个环节成就了医药企业的行贿之路。第一,预期利润。郑为药企描绘了美妙前景:实行GMP后,行业中企业数量的减少,将为存活的企业带来垄断力和更高的利润。在预期利润的刺激下,部分企业与郑达成妥协,纵容索贿甚至主动行贿。第二,囚徒困境。“搞GMP才活,不搞GMP就死”。在GMP标准制定推行的过程中,企业缺乏必要的谈判权;在监管者索贿的过程中,企业又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既然不存在合作的制度基础,那么对于理性企业,竞相行贿就是唯一的选择。第三,低风险。基于各种考虑,检察机关针对受贿提起的公诉远远超过行贿——至少有时行贿是“正当”的。

  以上三个原因使脱离道德准则的药企既痛恨贿赂之风,又希望通过非法手段为本企业牟利。企业与监管者对于贿赂的需求,促成贿赂市场的专业化。贿赂中间人,基于自身的利益,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游走以至散布留言。一方面,使企业确信腐败的存在;一方面,为行贿者进一步打开方便之门。

  所以,在郑受贿敛租的过程中,医药企业扮演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角色。它们无约束地追求利益,纵容索贿或主动行贿,不断强化了郑腐败的经济动机。在这种意义上,医药企业是郑的纵容者和协从。因而,药监风暴所揭示的不再是一个行业与其监管者的8年“恩怨”,而是共同违法者与公众健康的8年“恩怨”。

  近来一系列针对监管者的整顿措施,比如药品注册司官员的调换以及审评人员的集体负责制,将有效地削弱官员滥用权力的能力。然而,调换制和集体工作制本身也存在缺陷。前者给受贿官员调换潜在举报人提供可乘之机;后者在共谋的情况下,滋生更严重的腐败。事实上,如何治理行贿者,是反商业贿赂中最易忽视的话题。然而只有重视对于行贿者的治理,才能够抑制商业贿赂的需求,避免郑筱萸悲剧的重现。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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