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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焦点2007特别节目:走近物权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左)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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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4携手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强力出击,在2007年全国“两会 ”期间,倾力打造《今日关注》两会特别报道:《中国焦点2007》。

权威嘉宾、深度访谈、独到见解,聚焦“两会”热点问题,解析“两会”大事小事。

  以下为3月8日《中国焦点2007》节目内容——

  主持人(鲁健):

  各位好,欢迎您收看《今日关注》的特别节目《中国焦点2007》。

  今天是“两会”的第六天,当然今天关注的焦点还是物权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听取和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这也是物权法的第八次审议。从单部法律来说,审议次数之多也创下了中国立法史之最,当然这一部物权法从立法难度之大、耗时之长、听取意见之广泛,也是中国立法史上所罕见的。今天的节目,我们会请到两位起草物权法的法律专家,来给我们介绍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在节目一开始,还是照例请出我们的记者,也是我的同事任永蔚,请她给我们带来“两会”第一线的新鲜感受。

  主持人:

  永蔚你好,今天我看除了采访了一些重要的部长,同时也去采访了一些代表和委员,这些代表和委员在谈到物权法的时候,都谈到了哪些重要的内容?

  任永蔚:

  按照今天会议的日程,在今天下午,各个代表团就分组审议物权法的草案,我也去几个代表团的驻地去听了听他们审议的过程。在这个听审议的过程中,我就发现大家对这部物权法草案已经形成了很多的共识,比如说大家就认为现在这部物权法草案制定的时机是十分适时和必要的,而且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大家在审议中普遍认为这部法律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且也体现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并且还重点解决了当前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一些问题,所以大家认为这个法律还是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有的来自农村的代表就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当中,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就十分的欢迎。而且在草案内容中,还提到了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之后,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他们认为这很好地体现了农民的利益。

  还有一个共识,发现大家都普遍认为在这部法律草案制定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特色。所以大家在审议中就提到一般的法律草案,在中国可能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两读、三读就付诸表决了,大家就注意到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的七次审议,而且今天等于是第八次由人民代表来进行审议。

  而且这部法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在去年已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也吸纳了很多群众的意见在这部法律草案中得到体现。所以代表们就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说越改越好,而且已经趋于成熟了。

  还有一点我注意到,在这次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常委会就已经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这部法律草案认真的研读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许多代表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吸收之后,有些意见和建议也体现在现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比如我在听天津代表团讨论的过程中,有的代表就提到之前他们看到这部草案的内容,其中有一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他们认为植物资源也应该加进去,后来现在的草案就写道“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他们就认为他们的意见在这部法律草案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而在随后的几天中,代表们会围绕现在的草案内容进行一个更深入的审议。

  主持人:

  好的,希望永蔚能在会上带来更多代表和委员们的声音,谢谢永蔚。

  稍候我们就会请到两位法律方面的专家进入演播室和我们一起讨论物权法方面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立法历经十三年,八次审议,它究竟走过了一个怎样的立法过程?我们现在就通过一个短片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配音字版:物权法立法足迹

  ●1994年 物权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2年12月 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初次审议。

  ●2004年3月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四个月后,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 2005年7月10日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2006年8月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

  ●2006年10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2006年12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再次刷新审议纪录。

  主持人:

  我们演播室请到两位嘉宾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一位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你好,徐校长。

  徐显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大家好。

  主持人:

  还有一位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你好,王院长。

  王利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你好。

  主持人:

  我们的记者任永蔚也谈到了,说在代表和委员讨论的过程中,很多人也谈到以往的很多法律都是人大常委会二读、三读之后,可能常委会就通过了,那么这部法律是要到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为什么呢?

  徐显明:

  我们国家的法律依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被称作根本社会关系,这一类的法律就表现为《宪法》;第二类被称作基本社会关系,所以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基本法;第三类就是一般社会关系,所以被称作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像这部物权法,从它的属性上来说,应该属于基本法。基本法按照立法权限的划分,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法案,但人大常委会本身不能制定这部法,所以必须提交到代表大会上。

  这里面有几个数字我向大家说明一下,现在的说法有“六、七、八”三个数字,“六”是指十届人大以来的六次审议;“七”是指从九届人大就已经开始审议,九届人大的时候审议过一次,所以六加一就是七;这一次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最后一次审议就是“八”,这就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主持人:

  基本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王利明:

  因为物权法反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确认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就是财产权,所以《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关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应该由法律制定,特别是像物权法这样的基本法来制定。

  主持人:

  上到国家的经济制度,下到老百姓最细微的一些生活,可能全部包含了。

  徐显明:

  对。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所以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可以说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主持人:

  在立法史上,从审议的次数之多来说,八次审议可能还是第一次。

  徐显明:

  可以这么说。

  主持人:

  以前一般的法律一般要审议多少次?

  徐显明:

  一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部法案如果条件相对成熟,通常是三次审议,但如果是没有争议,关系又比较简单,也有一次通过的时候。但是像物权法这样连续八次,这已经创下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最高记录。

   主持人:

  我们也知道2005年7月10日,当时物权法草案是向民众来征求意见,短短40天的时间,当时收到的邮件,还有通过媒体提出的建议达到了11543件。这其中还有很多鲜为人知的故事,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短片。

   [播放短片]

  物权法中的民众智慧

  这是一封用盲文写成的信,厚厚三页纸都是盲人朋友一针一针扎出来的,它的收信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孙东,33岁,一位来自山东省滨州市的视障青年。2005年,这位普通的视障青年当了一回特殊的“立法者”。

  孙东(市民):

  说咱们国家要立法,要出台一部物权法,和每个人的关系都非常密切。

  解说:

  在孙东的信件里,15条的修改意见表达了他的一个心愿。

  孙东:

  开始的时候也比较犹豫,说你写这个东西,国家不会重视的,因为你不是知名人士。我说不管这么些,反正这是我的愿望。

  扈继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听到这个信息以后,我就觉得很吃惊,确实没有想到有这么大的热情来参与物权法征求意见,提意见。

  解说:

  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从2005年7月10日草案公布后的短短40天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一万多名群众发来的修改意见,数量之多是历次开门立法中少见的。其中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如何完善,如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保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等等。

  主持人:

  所以我们看到一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时候,民众参与的热情是空前的。对于吸收上来的这些建议或者意见,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呢?

  徐显明: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11000多条意见征集上来以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部门将这些意见分别进行整理,先后三次向社会进行公布。所以我们征集到了哪些意见,这个工作结束以后,他们再分类进行研究,就是哪些意见是可以采纳的,哪些意见还有一些争议,哪一些意见已经在立法当中得到体现了,分门别类向法律委进行汇报。因为法律委的职责是统一审议法律,所以法律委审议完的意见再向常委会进行汇报。所以从第四次审议开始,常委会所审议的新的意见当中,已经包含着人民群众的各种要求和意见。

  主持人:

  这些信件和邮件都被分类了?

  徐显明:

  对。

  主持人:

  那王院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最后有哪些来自民众的意见落实到了法律草案当中?

  王利明:

  据我了解,全国人大对人民群众的意见是高度重视的,很多意见已经吸收到了我们现在的法律草案里。比如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对公民房屋地基的使用权到期以后,房屋所有权究竟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来2005年7月10日公布的草案没有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统一的规定就是凡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了,都应当去申请延长。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有些老百姓就提出来申请延长,政府就可能批,也可能不批,不批,是不是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就不保护了。

  主持人:

  就是70年之后。

  王利明:

  对,有的是实行更短的,有的可能就只有20年。到期以后如果不批,老百姓的所有权怎么保护,所以有人就提出建议是不是应该自动延长。现在草案吸收了这个建议,规定了自动的续期,这就是要充分地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

  我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对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归属。我们调查了解,大多数地方都是采用约定,或者通过出租、搭售的方式来确定归属,所以吸取大多数地方的做法、经验,7月10日的草案当时是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里,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但是后来有些群众反映,比如说车位、车库,特别是车位如果卖给了业主以外的第三人,这样就对小区很不安全,而且会损害业主的利益。本来车位就紧张,业主都买不到,卖给了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所以建议应该优先来满足业主的需要。所以这次草案也是充分地吸取了这些建议,明确地规定车位、车库必须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主持人:

  如果业主没有买到,但是你却卖给了小区以外的人,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王利明:

  对,按照现在的草案规定是不允许的。

  主持人:

  就是有很多民众的意见最后是体现到了草案里。

  徐显明:

  我可以再补充一个例子,比如权利人,物权法草案里面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还有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到底包含哪一些?这些权利人的物权怎样得到保护?征集意见的时候,其中有一条除了明示了这些之外,像团体的物权也应该得到体现,所以这条就吸收到我们现在的草案。

  主持人:

  团体的物权怎么理解呢?

  王利明:

  比如像基金会,基金会的物权既不好说它是国家的,也不好说它是集体的,也不好说它是私人的,这样就应该有一个单独的条款来规范这块的财产权。

  徐显明:

  这就是来自群众的意见。

  主持人:

  这都是吸取意见的时候所吸取上来的?

  徐显明:

  对。

  主持人:

  关于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我们的记者还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副主任王胜明,我们来听一听他是怎么说的。

  记者(张舒扬):

  物权法13年立法过程中,经历了哪些阶段呢?

  王胜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我们现在一般讲物权法草案从1993年开始,就是因为1993的时候,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早提出来要制定物权法;因为当时我们的任务很多,所以第二个阶段我们从法工委真正把物权法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实际上是2000年以后,通过了将近两年的工作时间,搞出了物权法的征求意见搞和物权法的草案;物权法草案的第三个阶段,就是物权法的草案提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

  物权法草案曾经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这是在什么时候?

  王胜明:

  这个时间是在2005年7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要广泛听取老百姓的意见、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把这个草案在报纸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

  群众的反馈,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王胜明:

  法工委逐条研究了这11000多条意见,提出了一个修改方案,哪些应该接收,哪些不宜接收,由法工委的有关省向法律委员会汇报,由法律委员会最后向常委会汇报,对这11000多件的意见,我们哪些采纳了,哪些不宜采纳做出说明。

  主持人

  从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一直到现在13年过去了,这13年的过程,从起草到今天,对于老百姓理解物权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徐显明:

  老百姓和物权之间的关系,应该说在所有法律关系中,可能是最密切的,只要你是人,肯定你就有物权,所以物权对于所有人来说只有多和少的差别,不存在有和无的差别,所以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财产权,财产权当中最重要的项目应该是物权得到保护。

  物权法的起草过程、讨论过程、审议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好的全民的权利教育过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物权法一旦通过并且实施,将开启中国一个新的权利时代,至少在物权保护上我们将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主持人:

  你们两位在这么多年的过程当中,能够感觉到百姓对于物权理解的变化吗?

  王利明:

  我觉得应该还是有一定的变化。比如我们在2005年7月10日将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以后,有一些普通的老百姓通过这些草案,了解到了有关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就是关于业主购买商品房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规定。了解了这些规定之后,所以如果和开发商之间遇到纠纷的话,据我们了解,有的老百姓就主动地维权。当然尽管物权法还没有通过,但是他已经有了物权的意识,就开始来积极地维权。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的本身,也可以说就是一个权利的宣传过程,一个权利观念的普及过程,它对于将来物权法通过之后,我相信它的贯彻执行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主持人:

  而且这部物权法不仅是民众参与,很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们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接下来,我们就来听一听代表们的声音。

  杨谨华(全国人大代表):

  物权法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它对所有涉及到物的一些关系、物的一些利益、物权的权利,首先确定物的归属、物权人的利益,以及怎么样来保护这些利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因为物权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广大人民和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有国家财产,有你的财产,有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涉及到物的归属,涉及到一些物权人的利益,以及对物权人的利益怎么样实施保护。

  主持人:

  这位代表也谈到了物权法和百姓的关系。其实我们在网上做的调查,确实有很多网友在谈到物权法的时候,也问了很多这方面的问题,比如说物权法出台之后,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刚才也两位也谈到了其中的一些跟百姓生活相关的地方,比如住宅用地70年以后怎么办。除了这些,这部法律当中还有哪些跟百姓的生活直接相关的一些法律呢?

   王利明:

  应当说物权法是一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所谓“民生”,实际上就是和我们老百姓普通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讲的是每一个业主买哪一套商品房,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主持人:

  这个词听起来,好像有点拗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王利明:

  对。这个确实是一个专有术语,但是我们实在是再找不到一个更好的词能够概括业主对他买的商品房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物权法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把它明确地规定下来,这对于保护业主的利益,保护公民基本的财产权非常重要。

  主持人:

  具体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王利明:

  规定了几个方面,首先规定了对他购买的套内面积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然后规定了根据这个套内面积享有的所有权,对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等享有共有权。同时根据他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他还享有参与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大会来行使对共有财产,以及共同事务的管理权,它是各种权利结合在一起的。

  主持人:

  但是也有人谈到,有些业主也在网上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车库,刚才你也谈到了车库首先要保证优先卖给业主,但是车库、会所的所有权最后是怎么规定的呢?

  王利明:

  按照我们现在草案的规定,关于规划范围内的车库、车位,应该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定购买,或者是出租,或者是搭售,但是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你首先必须要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还需要的情况下,你不能卖给其他人,只有满足了这个需要之后,这个完全交给当事人自己来通过约定等方式来决定。这样规定,首先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城市里面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停车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鼓励开发商来多修建车库、车位,这样最终也对业主是有利;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有关车库、车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商品房的销售市场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个房子如果好卖的话,有可能车库、车位的价格会上升,但是如果房子不好卖,开发商可能为了促销,开发商可能为了促销,他就把车库、车位干脆连同房子一块搭售了。

  主持人:

  就是赠与。

  王利明:

  对,赠与的方式。

  主持人:

  这个车位是业主购买的,或者开发商赠与业主的,这个所有权就归业主?

  王利明:

  那就是归业主了。

  主持人:

  如果是出租的方式呢?

  王利明:

  还是开发商保留所有权。通过合同约定,也可能是两种方式,也可能是开发商要保留对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另一种就是把它卖给业主,卖给业主之后,当然是业主享有所有权。

  主持人:

  关于小区会所,好像物权法草案里没有涉及这一点,是吧?

  王利明:

  现在草案的规定这个问题还是通过约定。

  主持人:

  通过约定的方式?

  王利明:

  对。

  徐显明:

  可以把它叫公共建筑物。

  主持人:

  关于农民所关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是怎么规定的?

  王利明:

  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问题,现在我们按照草案的规定,第一确认它是一种物权。确认它是物权有什么好处呢?我想至少有这么几个好处:

  首先,稳定了承包经营关系。按照我们现在草案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最长,像林木可以达到70年。在承包期满了之后,还可以继续来承包。对于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这个不能随便调整。

  主持人:

  以前有些乡村擅自违反规定,本来是30年的承包期,它变成10年、20年。

  王利明:

  对。

  主持人:

  但是有了物权法以后,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避免?

  王利明:

  这个是不允许的,不能随便地调整,也不能随便地调整承包地。在个别情况下要调整的话,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这个在物权法上也有规定。

  其次,物权法也明确地规定承包经营权被征收之后,应当给农民一定的补偿。因为你征收所谓物权的这种承包经营权,那么在征地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主持人:

  征收补偿,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吗?

  王利明:

  对,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土地管理法》关于补偿的规定主要还是针对集体,当然对农民的补偿也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关于地上的这些附着物,像青苗等费用的补偿,但它没有说直接针对承包经营权本身的补偿。

  徐显明:

  就是用益物权的补偿。用益物权是所有物权当中的一个部分,一个类别,就是这个物不是你的,但是我有权使用这个物。像农民现在承包土地,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是我有权把它承包过来以后,我对土地的使用权就属于用益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受到征收、征用的时候,也应该给予补偿,在这个内容上,这次大概是物权法第一次规定。

  主持人:

  而且还要给农民一些保障,这些方面的钱,这可能也是这次物权法的一些亮点了。物权法还有什么样的亮点吗?

  王利明:

  应当说物权法有很多的制度创新,比如过去我们叫土地使用权,现在叫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下来设定,这实际上是确立了空间的利用权,就是对土地的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这个可以说是一个制度的创新。

  主持人:

  就不仅仅是一个建筑物了。

  王利明:

  不仅仅是地表了。

  主持人:

  地表、地下和地上都可以利用。

  王利民:

  这个主要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利用土地资源 ,利用空间资源。

  主持人:

  其实像这样的亮点可能还有很多,比如首次明确物权登记制度,还有征地补偿更加细化等等。我们今天由于时间关系,就请两位嘉宾给我们介绍这样的一些重要内容。当然在以后的时间当中,我们节目还会继续就物权法草案请到嘉宾具体地解释,非常感谢两位。也非常感谢观众朋友们收看本期的节目,明天再会。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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