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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兑权证上证所后发先至 深交所感到“落寞”?

  作者:简俊东

  深交所起了一个大早,却赶了一个晚集。

  2月中旬,上海证券交易所召集部分创新类券商在沪研讨备兑权证,并向与会人员下发《证券公司发行备兑权证方案(讨论稿)》(下称《讨论稿》)。

《讨论稿》共分6个部分,涉及备兑权证发行上市、发行人风险管理、一级交易商、创设、行权及其他。

  “作为一个大框架,这个方案已成熟,各方面应能接受。”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葛新元认为。

  备兑权证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力开发的创新产品,早在2006年初,深交所就放弃创设权证,将发展重点放在备兑权证,并就券商发行第三方备兑权证在业内征求意见。

  深交所“输”给市场

  “深交所现在着眼于比较具体的技术和产品准备,在制度建设方面则缺乏进展。”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在技术和产品方面深交所早有行动。

  在去年12月举行的“金融期权与结构化产品论坛”上,深交所衍生品工作小组副总监傅德伟透露,深交所已完成备兑权证交易、结算和经纪3个环节的模拟运行测试,整个系统具备核心技术能力。

  而在产品设计方面,沪深证交所均行动迅速,“很多券商都已向两个交易所提交产品设计方案,交易所也是积极推动,希望产品能尽快推出。”有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深交所一直在研究推进,与上证所进展差不多。”深交所人士并不认为其在备兑权证方面落后于上证所。

  上述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备兑权证延迟至今,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需要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基础性制度准备越充分,越能控制风险”,而另一个原因则和市场有关。“我们总希望投机不过度,因此在目前市场很火的情况下,监管机关有所顾虑。”

  “如果市场困难,这个事情(备兑权证)早就推出了。”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券商人士认为,深交所在制度设计方面进展缓慢并不用担心,如果上证所的制度设计获得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同样可以分享成果。

  “这种制度最终必然是通行的,不可能只针对上证所,而深交所另立规则,所以如果上证所框架方案获准,那么深交所也会设计出类似方案。”券商人士认为。

  《讨论稿》规定,只有创新类券商具备发行备兑权证资格,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应技术人才储备要求。对此规定,早在业内估计之内。

  《讨论稿》中比较新鲜的内容主要在备兑权证创设标的要求上。

  《讨论稿》指出,备兑权证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另行规定。另外,如标的股票流通股股本高于20亿股,可不受上述前两条限制。

  “《讨论稿》是框架性文件,只要相关细则补充进来,制度方面就会比较完善,不过证监会近期工作重点放在股指期货,估计要股指期货推出后证监会才有精力考虑备兑权证的问题。”某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券商现在的工作就是积极做好发行人工作———产品准备和系统准备。”

  焦点:备兑权证可否创设

  上证所《讨论稿》依然保留了备兑权证可被创设的规定。但前提条件是:券商创设备兑权证需经发行人同意,这一前提条件在之前上证所研究报告中并未被提及。

  “去年末,上证所研究中心曾出台研究报告,建议保留券商创设制度。外界对此反响比较强烈。”某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中投证券衍生品研究员丁俭认为,如果其他券商可以不经许可就创设发行人开发的备兑权证,会影响券商开发备兑权证的积极性。

  “以前的权证都是股改中大股东送的,但备兑权证是由券商开发的,券商在开发产品时需做很多工作,如市场调研、产品设计、风险评估以及发行宣传等,假如A券商推出一个备兑权证,但B券商却不需要做任何工作就创设了,这一方面涉嫌侵犯了A券商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券商开发备兑权证的积极性,这可能导致券商都不愿意自主开发产品,而等着创设别人的产品。”丁俭认为。

  “交易所综合各方面的建议进行了调整,相对来说更加灵活,且能照顾到发行人的利益。之前在这方面的争议比较多,有所调整后,推出备兑权证需要面对的阻力就会少很多。”葛新元对增设需经发行人同意条款也表示欢迎。

  “有了《讨论稿》,创设的路子就被堵住了,这是比较合理的规定。”丁俭如此评价。

  无论是1990年代推出的权证,还是股改权证,都有被爆炒的历史,备兑权证推出后,如果创设制度形同虚设,是否也面临被恶炒的命运?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供不应求状况,港股市场有连续发售机制,假设某产品原定额度很快就发售完毕,为满足需求,原产品开发商可以追加20%或者30%的额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调整市场的供求,抑制可能出现的恶炒情况。”丁俭告诉记者。

  丁俭认为,后续出台的细则应会有类似于连续发售机制的安排。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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