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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与中国转型市场经济特征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首先要回答三个最基本的问题:

  ■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者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因此,物权法是确认财产、使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物权法的结构,就是对物权的几种表现方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做出具体规定。

  物权法律制度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而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正在建立和健全过程中。其中,宪法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也从民事、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有关物权作了大量特别的补充性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依据宪法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不仅要界定物的归属,利用物的效用,还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应既为财产权利人提供激励,又为市场运行规范秩序。

  中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坚持了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中国国情,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体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环境。平等,是指权利主体在适用法律面前的平等,物权法涉及的是民事关系的物权主体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各种财产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受平等保护。

  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或者财产法,属于私法范围,不存在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的问题。中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当然,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规定得具体一些,强调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的,规定得原则一些,为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实践留下发展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意见分歧大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补充修改。

  五年来已经过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妥善处理了稳定性与变动性、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关系。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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