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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和谐司法的理念

  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提请人大代表审议,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

  像以往一样,“两高”报告总结回顾了过去一年的工作,谈到了新一年的工作安排。

在对过去工作的总结中,既强调了取得的成绩,也不回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他们的报告内容是否能让代表委员们满意,是否能获得通过,经过今后几天的讨论便可见分晓。

  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为实现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首先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要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规范和制约政府行政权力。最后,必须建立和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使之成为维护法律正义的最终防线,成为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的权威力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概念,司法的精神与司法的实践特征也必然不断发展变化。人们注意到,在中共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部署,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一系列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执法为民被提到一个突出的位置。这意味着,中国的司法精神在经历了“专政司法”、“公正司法”等不同演变之后,正在进入“和谐司法”的新阶段。

  毫无疑问,和谐司法是对构建和谐社会 这一时代要求的回应,是在现实社会需求下的符合规律的司法选择。和谐司法体现的是“司法为民”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的是协调、平衡、公正,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尊重,是在依法治国与以人为本中找到一种最理想的结合点。我们可以看到,从去年最高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到今年两会 期间代表委员们关于给予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禁止侮辱犯罪者的人格等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处处显示着执法为民、以民为本的价值追求。可以相信,随着和谐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将会更多地感受到司法便利,司法公正,并在高效率的司法保障下享受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乐趣。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实践。在此实践过程中,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时,中国理应用和谐司法这一独创的理念去建立崭新的司法制度。就像美国人曾经贡献过“自由大宪章”,法国人曾经贡献过“公民权利”一样,我们的和谐司法也将为人类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14A3)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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