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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金融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构造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期货产品将适时推出,监管工作也要同步跟进。金融期货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保持市场效率和完整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金融期货的政府监管模式可能因国情而有所不同,但国际金融期货的监管体制发展趋势及我国的相关监管实践表明,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必须坚持统一监管模式,并强调相关监管部门间的协作监管。

  □王兴林 程红星

  坚持统一监管体制是国际金融期货市场发展趋势。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多头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需要。统一监管模式是顺应金融业发展的必需。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广泛使用及交易规模的急剧扩张,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照传统方法已经很难界定金融机构的类型。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多边监管模式运行过程中,就不断出现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等现象。尽管采用多边监管模式的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协调、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系统风险监管的效率。在具体的措施上,有的国家采用各个监管机构共同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有的国家采用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等。

  有不少人认为美国对金融期货监管采取的是分散管理体制,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分别对证券和期货进行监管。由于某些特殊产品的性质既具有证券属性,又具有期货属性(如股指期货 、窄基股指),因此在监管上产生了一定的交叉。2000年,美国《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对这些特殊在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进一步明确了美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体制。

  在英国,1997年10月英国政府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及其相应的单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英国财政部则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另外,所有的自律组织合并为一个单一机构,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FSA负责。新成立的FSA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国际性、综合性、混业性的特征。目前,世界上主要金融市场中对金融期货的监管都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而与美国、英国金融期货统一监管模式的成功经验相比,日本的分散监管使得日本的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缓慢。

  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协作的监管体制构建。金融业综合经营需要监管机关加强合作。我国现今的金融监管权隶属于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因此金融监管协作机制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配合,有利于防范金融业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中国证监会对我国股指期货的统一监管,不存在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管辖权冲突与协调问题。但在强调我国金融期货统一监管模式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我国将来的金融期货业务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监管主体。如利率期货的发展必然会涉及到人民银行的监管、国债期货的推出必然会涉及到财政部的监管。因此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加强统一监管模式下的协作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个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作集中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期货协作的集中监管模式应包含如下内容:作为金融期货市场统一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应与相关现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协作分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证统一监管时所采取具体监管措施能考虑现货与期货市场的协调和一致。

  (一)金融期货统一监管与现货监管的协作。金融期货协作的集中监管体制就是建立金融期货市场与相关现货市场机关监管机构间的协作。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已于2004年签订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使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这为我国将来金融期货监管中的协作分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来在有关金融期货市场发展中,作为统一监管的中国证监会还必须和其他监管机构配合,应当积极与有关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

  (二)金融期货统一监管与现货监管中的信息共享机制。存在关联关系的现货与衍生品市场的有关信息对于采取措施减少市场混乱十分有益。这些信息包括:①应急措施。解决市场波动时的结构性措施;②市场状况;③应急计划下所采取的措施、市场干预和机构性措施的运用;④价格信息;⑤交易行为如交易量、系统交易状况,包括套利交易;⑥市场的整体数据,如相关产品的头寸及结算数据。

  中国证监会作为金融期货的集中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间进行信息共享。《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规定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在构建金融期货与现货协作监管体制时,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市场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

  (三)金融期货统一监管与现货监管的协商机制。金融期货产品的推出所涉及的标的、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权限,因此为了实现协作监管,中国证监会应同有关监管机构进行协商。此外,任何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就其管辖权限内的事项进行监管,如果涉及另一个监管机构的职权,应和其他机构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期货产品的平稳推出和相关监管的到位,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保证统一监管时所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能考虑现货与期货市场的协调和一致。在金融期货市场出现波动时,金融期货监管机关所采取各种监管措施减少市场混乱的不利影响时应考虑现货、期货市场独特的市场状况,交易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实践。

  我国金融期货的统一监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在解决市场波动等非正常市场情形时,应尽量采取能实现现货与金融期货市场间协调、和谐的措施,以减少潜在的市场波动,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现货和金融期货市场是一个市场。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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