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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起诉“S武石油”董事会决议无效

  “蚂蚁”与“大象”的抗争?

  3月16日下午,一起广为股民关注的诉讼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武汉股民张秋菊因为不满上市公司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石油)董事会公布的一份重组方案,将之告上了法庭。

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作新版“秋菊打官司”。

  “秋菊”其人

  眼前的黄志伟,中等身材,眉目很清秀,说话细声细气,给人很温和安静的感觉。如果要把他和巩俐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造型联系起来,确实找不到什么共性,但是,他就是最近在证券界演绎新版“秋菊打官司”的主角。

  3月14日,大雨。在武汉一家茶馆里,记者对黄志伟进行了采访。两天后的16日,他作为原告张秋菊的代理人出庭,起诉上市公司“S武石油”,要求法院撤销该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组的决议。

  原告张秋菊又是谁呢?

  黄志伟说:张秋菊是我的爱人,我提交起诉书时,我的股票账户上正好没有“S武石油”的股票,而她的账户有,于是我以她的名义起诉。这本来是无心之举,结果被记者报道出来后,就成了所谓的“秋菊打官司”。

  黄志伟,1977年出生于武汉市东西湖区。2000年毕业于湖北大学会计学专业。2003年开始入市炒股。

  诉讼缘由

  股民起诉武汉石油的原因,是武汉石油董事会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了“净壳重组”方案。

  这份《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的基本内容是:中石化及其旗下管理公司将所持武汉石油49.977%的股份,以每股2.97元总计2.1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盛世达;武汉石油将整体资产按评估净值作价3.88亿元卖给中石化;然后,武汉石油再以2.67亿元向盛世达购买其所持北京荣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份。

  黄志伟说,如果这个方案得以执行,那么其交易结果是:中国石化仅以1.7亿元买走武汉石油全部资产(3.88减2.18);盛世达以2.18亿获得武汉石油控股权且不失去荣丰控制权,并获得0.49亿重组收益(2.67减2.18),另外还获得对武汉石油1.21亿现金等资产的支配权。

  据深交所公布的资料,武汉石油发行股票S武石油(编号000668),公司总股本约1.468亿股,其中流通股约0.499亿股。3月14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12.51元。

  据黄志伟介绍,S武石油是一只他非常看好的股票,因为近几年公司的营业额飙升,股票收益也很不错。现在董事会通过的重组方案,将使众多股民持有的石油股票被置换成房地产股票,这是他不能容忍的。

  用手投票

  武汉石油的主要股东是中石化。中石化及其关联企业一股独大,很容易在董事会获得压倒性的票数,而全部流通股的总股本才勉强过1/3。黄志伟认为,董事会的这个方案是在欺负众多的小股东。

  一股独大,以董事会上的压倒性优势让小股东利益受损,这在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过去采取的方式是卖掉股票,立马走人,这是所谓的用脚投票;而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董事会的这种行为予以制止,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决心用手投票。”

  黄志伟起诉武汉石油的决心,萌发于2007年的新年来临时。他认为,武汉石油公司公布的方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程序上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出售整体资产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应首先由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才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处理出售整体资产相关事宜,董事会未事先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因此董事会无权审议通过其拟定的议案。第二个问题是该议案中出售整体资产的价格被严重低估,且未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的出售方式,这种贱卖资产的暗箱操作,侵害了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黄志伟将起诉书交到了武汉市江汉区法院。2月6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正式立案。这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该院第一起股民要求撤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案例。黄志伟的举动得到了众多股民的支持,不少股民组成后援会为他打气助威。

  接受这个案子,江汉区法院也颇费周折。最初法院准备采取简易程序,由法官马骥独审,原定3月6日开庭。3月2日下午,原告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已变更时间和审判员,确定开庭时间延后至3月16日。因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江汉区法院决定由庭长彭晓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军华、人民陪审员李幼辉组成合议庭审理。

  仍有忧思

  小股东起诉武汉石油贱卖资产获得法院正式立案,立即被众多财经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普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可以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对于众多小股民来说,这无疑是个福音,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对于损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予以事前制止。

  据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秦前坤律师分析,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的实质要件,就是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法院判决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就证明公司董事会决议侵犯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样也侵犯了公司全部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当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应该站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尽力维护共同利益,而不是站在大股东或小股东某一方利益基础上维护某一方的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公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这起案件的象征意义大于个案意义,即便判决结果如黄志伟所愿,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但从实质上解决不了多大问题。

  乔新生说,这起诉讼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博弈,这种不对称决定了事件的最终发展轨迹。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大股东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过去大股东为所欲为,哄着小股东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必须要注意到,公司法规定法院有可能裁定董事会决议无效,但裁定无效之后怎么办?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决定。大股东暂时放弃某种意图,但如果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就不能保证今后不会发生侵害小股东权利的事情。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制度,否则大象依旧是大象,而蚂蚁依然是蚂蚁,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得不到实质性的改观。

  同时,对于司法介入公司事务,乔新生认为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这也是本案的法律意义之一。他说,司法的介入,势必要增大公司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对公司来说是增加了负担,同时,如果每一个小股东都因为不满董事会的决议而提起诉讼,也会导致诉讼权利的滥用,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要尽量防止出现这种双输的局面,公司管理层应该兼顾各方利益,依法经营。

  在16日的庭审上,武汉石油的代理律师认为,张秋菊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法定情形。张秋菊提出的整体资产被低估,未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形式处置公司资产等,不是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法定理由。律师还认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是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待决议案,不可能也没有给原告的权利造成任何侵害,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由于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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